安全管理网

安全防护用品的选用与使用误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7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类型迅猛发展,现阶段的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面临着工作范围、管理体制、监护要求等方面的严峻挑战。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如工作场所没有通风、防尘防毒等工程防护设施,易导致职业中毒及职业病发生。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选用合适级别的防护用品能够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及职业病。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标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法定技术依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购劳动防护用品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三证和安全标志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并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目前我国已对安全帽、过滤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安全带、电焊面罩、电焊护目镜、防静电导电安全鞋、防尘口罩、护足趾安全鞋(靴)、阻燃防护服、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服、防静电服、耐酸碱鞋、防刺穿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等19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颁发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安全鉴定证”。选购这19种防护用品时应查看是否有“三证”一标志,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
    三、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频率,劳动防护用品的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硬性规定:如山东省根据作业环境,对厂矿企业使用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为:冶金轧钢厂的板坯作业36个月;冷水作业48个月;煤炭作业、土建作业24个月;地质坑探作业的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为12个月。
    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1、腐蚀程度
    根据不同作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腐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能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的使用状况。
    2、损耗情况
    根据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受损耗情况反映护品防护性能情况。
    3、耐用性能
    根据使用周期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防护用品的综合质量。
    四、常用特种防护用品使用年限
    1、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2、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4、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五、劳动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