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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职工过早发生职业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01日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了劳动者接触各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接受不同体检周期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如接触苯(包括工业用甲苯、二甲苯)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1年体检一次。企业和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按说不会再发生职业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业接触人群中有少部分人由于遗传因素可能对这种或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敏感”,他们在未接触这些危害因素的上岗前体检时“一切正常”,但在上岗接触这些危害因素后的1年甚至几个月内,参加法定周期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时,却被查出已有确切的职业健康损害,有的甚至已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健康损害,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则即被依法诊断为相应的职业病,致当事工人和企业措手不及,并可能引起当事人和企业的心理恐慌。

下面以两例职业病诊断案例为例,谈谈如何合理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职业病危害发生。

低浓度接触也可患病

贾某初次从事喷漆作业,而该工作中会接触到职业性有害因素苯。上岗前体检显示,贾某无职业禁忌证,然而,上岗作业刚满一年,他就感到全身乏力明显,被一家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随后,他又到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从事职业性苯作业的人员,只要上岗前体检中没有发现相应的职业禁忌证,就可以上岗作业(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为1年。

更让人不解的是,企业有着较为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环境。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书,车间内苯、甲苯、二甲苯所有采样点采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贾某工作的涂装线为封闭式半自动化生产,劳动者有时需要进入生产线操作,须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穿连体防静电服。可见,即使低浓度接触,防范严格,那些对苯特别“敏感”的劳动者从初次接触苯毒物在1年内就可能已发生慢性中毒,最短可能只有3个月。而现行法定的在岗期间的体检周期却长达1年。也就是说,从接触苯(包括低浓度接触)到可认定为慢性苯中毒,再到法定的体检周期接受体检,这期间可能长达9个月时间。在这期间机体一旦发生了职业健康损害,由于没能得到及时的监护,损害就可能继续加重、发展。对这部分人来说,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在初次接触后3个月之内就进行有针对性的血常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调离等干预措施,避免病情恶化。

贾某从上岗到满1年,按规定接受首次在岗体检时,职业健康损害已达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程度。按照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诊断所要求的时间划分,一般来说,接触某种化学物超过3个月如发生中毒则被诊断为“慢性中毒”。《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13)的慢性苯中毒诊断原则对作业工龄的规定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且在“附录A.6”中对慢性苯中毒作业工龄的界定如下:“慢性苯中毒多见于苯接触时间超过3个月者。”

有些有害因素“易感”者普遍

许某是某人造革公司的放料和加色岗位的职工,工作中会接触到职业性有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许某上岗前体检正常,但上岗1~2个月后发生明显的肝损害,出现乏力、发热、黄疸等症状。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最终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经调查,该造革公司职业健康防护措施较为完备,如徐某所在车间高大、自然通风良好,有专门的机械抽风装置,工友们都佩戴防毒面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也证明,该厂4条干法湿法生产线所有采样点采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二甲基甲酰胺在职业人群中“易感”现象普遍。据统计,该公司2013年10月~2014年12月有338名上岗前体检结果正常的工人上岗工作,他们上岗1个月时复查肝功能,发现肝功能轻度异常的有68例,占复查人数20.12%;2014年1月3日~3月27日期间,有231名工人在上岗前体检结果正常,上岗后1个月复查肝功能,发现轻度肝损害25例,占复查人数10.8%。

接触二甲基甲酰胺作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岗前体检没有相应的职业禁忌证即可上岗,在岗期间体检规定每半年检查1次肝功能。但实际工作中,普通人群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二甲基甲酰胺“敏感”,特别在夏季,由于穿衣较少,皮肤暴露较多,机体通过皮肤吸收增多,容易造成急性肝损害,尤其在部分初次接触者中易发生,即使在低浓度接触时也如此。要避免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意外”伤害,提前进行肝功能复查是必要手段。提前复查肝功能可早期发现肝功能出现的轻度异常变化,及时调离并进行治疗,避免劳动者肝功能受到进一步损害。

防范措施

那么,企业应如何避免职工过早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呢?根据工作实践,有如下三点需注意。

一是对体检合格后上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根据接触毒物的毒性特点,设定3个月内长短不一的“试敏期”。“试敏期”结束时统一进行较为特异性的专项检查,以便提早发现这部分特别“敏感”者。如苯作业2个月、二甲基甲酰胺上岗1个月时,就可分别进行血常规、肝功能检查。

二是加强对“试敏期”作业工人的严格监护,并告知劳动者其从事的作业对健康可能会有哪些危害、早期临床表现是什么,只要出现或发现异常表现随即做相应检查,一旦职业病早期危害确立,马上作调离处理或进行医学干预。如案例2中的人造革公司,在2013年9月发现有员工患上“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以后,在第二个月开始对每一个新员工施行“上岗后一个月复查肝功能”,以及时早期发现肝功能受损员工。由于一季度和四季度工作量大小的不同,气象条件的不同,作业人员接触二甲基甲酰胺量和二甲基甲酰胺进入人体内量的不同,作业工人肝功能损害的比例波动在10.8%~20.12%之间。肝功能轻度受损的员工被及时调离并接受治疗,避免了劳动者健康的进一步损害,也就避免了职业病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过早发生职业病患者的人类基因多态性的研究,期望早日实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职业禁忌证的敏感基因人群筛选。

企业和劳动者按照上述方法监护检查,对这些化学物“敏感”的少部分人群有望被及时检出,既可减轻对这部分工人的健康危害,还可减少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恐慌心理,更能为企业减负增效,可谓“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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