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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4日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告知制度

  2.1生产安保科协助公司安全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保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铝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生产安保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技术科、生产安保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铝镁板带厂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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