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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体。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决不是仅仅靠一个部门能全面搞好的,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有关福利待遇等;计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的管理;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的生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科学研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等。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都不能违反法律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搞部门本位,滥发部门文件,导致地方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使用人单位无所适从,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使本法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责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得出于部门利益驱动,越权管理,有利就抢,无利就推,造成职能交叉与监督空白、执法越位错位与不到位的现象。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而是使人类能够过上高质量的生活,经济发展不应以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职业卫生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劳动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福利紧密相联,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也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是尊重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党、我国政府代表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并积极与国际职业卫生管理接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以实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本条对国家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2、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在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同时,组织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但是起点低、底子薄,工艺技术、生产条件落后,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职业卫生管理薄弱,甚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加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比较缺乏,职业行为不规范等,造成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非常突出。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己成为我国突出的职业卫生问题。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消除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维护乡镇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本法。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基层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首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其次,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与本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切实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还应当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督促乡、镇辖内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认真学法、守法;
 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如积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情况,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给予方便,积极协同配合,为提高本乡、镇的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应有的作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病防治宣传,是组织和利用媒体或采取其他形式,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引导和教育职业群体和个人学习、掌握和运用职业病防治知识,促进职业健康教育的重要手段。职业健康教育,是提供改变不良职业行为所必需的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技能、服务,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的健康教育活动,是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项投入少、效益高、降低国家巨额医疗费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十分重视健康教育。” 根据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经验总结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本法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有监督管理职责就有相应的宣传教育义务。一是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并组织落实;二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生动、有效的各种形式,使宣传教育落到实处。三是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要从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知识,是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护的知识、技能等。其目的是大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首先是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行为;其次是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规范职业行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掌握和运用职业卫生防护技能,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促进职业健康。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的规定。
    本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实际需要,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人体接触限值、健康监护技术要求、职业病诊断原则及处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方法等。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法律地位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最明显的特征。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协议规定,成员国制订标准必须建立在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并严格以科学为依据。同时,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要求各成员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为基础。因此,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成员国的需要。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是衡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技术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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