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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途径和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一、加强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迄今逾时近三年。该法出台时适逢中国进人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中国职业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因此,职业病的发生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密切相关,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有密切的联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随着共和国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阶段、20世纪60-80年代的计划经济发展阶段(其间十年“文革”浩劫经济发展遭到破坏)和改革开放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促使经济快速发展(有时过热)阶段。各个经济发展时期,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着强烈的需求。令人遗憾的是,建国后各届政府虽然对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给予了极大关注,也曾出台了诸如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文件,但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跨度内,缺乏一部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高层次法律,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受到合法保护,致使中国职业病仍呈高发势态。
事实证明,历年来政府出台的一些针对职业病防治的《通知》、《决定》和《管理办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样较高层次的法规,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又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收效不尽如人意。比如,尽管早已总结出切实可行的防尘经验,但许多厂矿、特别是乡镇企业未能落实尘肺预防措施,以致全国除现有44.6万尘肺患者外,估计还有60多万可疑尘肺患者,他们中的多数人经过数年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尘肺病人,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尘肺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是,许多乡镇企业无序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发病人数上升。
由于一些外国限制的有害有毒作业转移到国内一些缺乏防护的小型涉外企业中,已引起严重的职业中毒。近年来,中国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1999年与1998年比,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8%;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病死率由14%上升到22%.经常引起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约四十多类。由于农药管理混乱,急性混配农药中毒也逐年增多。
一些企业因追求经济利益,不遵守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要求,对职业卫生缺少应有的投人。特别是有些乡镇和民营的小企业,一旦发现职工患职业病或可能患职业病就立即解雇,将职业病危害后果推向社会。不少工人患职业病后,因得不到及时治疗造成伤残甚至死亡。最近揭露的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一些不法业主在毫无劳动保护的条件下雇佣工人使用含苯黏胶生产箱包,致12名工人发生苯中毒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被解雇回家后其中5人不治死亡,就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这些情况充分反映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急需大力加强对职业卫生的法制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必须加强执法力度,认真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与此同时还应认真贯彻执行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

二、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控制职业病危害,应优先考虑的是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者接触各类危害因素和改善可能引起健康损害的作业环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除开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监测、对劳动者健康监护、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做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外,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还应提出适宜、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和用人单位共同探讨这些建议的可行性。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护措施初步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方可施工。这些举措都是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前提。鉴于中国大多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结构、知识结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他们难以提出具体、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帮助用人单位实施这些措施,这是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数十年存在的缺口,扭转这一局面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难度很大的现实。必须把卫生系统奇缺卫生工程人员的问题提到应急措施的紧迫议事日程上来,才能真正把职业卫生服务和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使企业真正受益,使广大劳动者真正受益。中国政府若能调动全社会有能力完成高质量职业卫生服务的非政府主办的、非卫生系统的机构介入,方能逐渐满足市场需求,真正贯彻“预防为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开发设计部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专业功能

凡属建设项目,无一例外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设计部门承担各建设阶段的设计任务。建设项目一经立项(由各级发改委审批),建设单位即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经国家或地方综合部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评价认可批复后,进行初步设计、施工设计。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各综合部门的特殊要求一样,要求设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就中国目前的状况分析,设计部门对于在阶段设计中编制“职业卫生专篇”不甚了解。设计部门的专业设计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编制“职业卫生专篇”上,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概念不清(在“安全、环保、消防、卫生”专篇中,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用寥寥数语,犹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根本说不到应有的设计深度)。与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密切相关专业除建筑学、结构、工艺等外,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热能工程、给水排水、室内环境设计诸专业均与主题密切相关,其中尤以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专业为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说明当中,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不到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尚处于表层,远未深人到建设部门,更说不到深人人心了,这从法源上说,宣贯不利,是某些基层卫生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其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在“防”字,控制措施硬件(设施)、软件(管理)缺一不可,专业技术含量甚高,非负责任、业务精深的专业人员操作恐难胜任;其三,部分用人单位缺乏法制观念,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权益,一味蛮干。

四、国际组织合作和国内各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

当前,国际劳工组织U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职业卫生委员会通过联系协调,讨论了寻求综合推进全球职业卫生安全的途径。两大国际组织的合作拟突出以下关键领域:

①指导、支持成员国政府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规划。其中包括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档案和评价指标,评价职业卫生安全千预的成本效益,建立有效的执法体系。
②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积极探索,推广有效的合作模式
③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和培训,开发全球职业卫生安全信息网络,提高信息资料的普及性。
④大力提高职业卫生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国际工人日(每年4月28日)等重要时机开展宣传,积极鼓励劳动者参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借鉴国际组织合作、综合推进职业卫生安全之路,强调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方面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注重协调、合作和发挥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使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预防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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