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并拒绝违章指挥;
5、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6、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二、安全作业规定
1、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
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
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
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
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
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3、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5、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进行指挥。
6、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8、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起重机载运人员。
10、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3、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