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 炉
第一条 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 烘炉前:
1、水压试验合格。
2、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3、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
4、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5、具备点火条件。
6、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7、打开再循环阀门和排气阀门。
8、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 烘炉时:
1、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2、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3、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燃烧强度根据锅炉尾部烟气温度进行控制。
4、烘炉,温度要缓慢升高,火焰分布均匀,严禁急剧变化、灭火、断火。
5、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要随时监视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班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8、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内室温在5℃以上。
(二)煮 炉
第一条 煮炉前:
1、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2、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及消防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3、检查上、下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4、准备好煮炉的药品,现场应清扫干净。
5、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6、化验人员准备好化验所用器具和药品。
第二条 煮炉时:
1、锅炉水要加至锅筒二分之一处,并保持常压,打开再循环阀门。
2、根据锅炉类型,按规定确定煮炉煮炉加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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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药量(kg/m 水容积) ┃
┃ 药 品 名 称 ├─────┬─────┬─────┨
┃ │第一类锅炉│第二类锅炉│第三类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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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钠(NaOH) │ 2-3 │ 3-4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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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三钠(Na3PO4) │ 2-3 │ 2-3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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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药品纯度100%;
②、准备药量为总加药量的1.25-1.5倍;
③、水锈铁锈特别厚时,其加药量要增加50-100%;
3、加药前将药调配成20%的浓度,严禁将固体药直接入炉。
4、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5、煮炉期间要定时化验炉水碱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要随时监视和记录锅炉膨胀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