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炉
第一条对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烘炉前:
1、水压试验合格。
2、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3、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
4、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5、具备点火条件。
6、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7、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烘炉时:
1、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2、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启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3、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燃烧强度根据锅炉尾部烟气温度进行控制。
4、温度缓慢升高,火焰分布要均匀。禁止急剧变化、灭火或断火。
5、监视炉墙变化,发现裂、坏、不平等缺陷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情况要随时监视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天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8、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室温在5℃以上。
(二)煮炉
第一条煮炉前:
1、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能随时投入运行。
2、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及消防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3、检查上、下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4、准备好煮炉的药品。
5、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6、化验人员准备好化验所用器具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