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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管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7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公司的爆炸材料管理工。
第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负责爆炸材料库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将在籍的爆炸材料建账、将爆炸材料的领用、退情况记录齐全、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 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退库管理。
4、 必须对所有雷管进行压码编号。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掌握矿井爆炸材料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
3、掌握爆炸材料的数量。
4、掌握爆炸材料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5、掌握和了解各种爆炸材料的功能和成份。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3、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4、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7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第8条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9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雷管编号的专用硐室。
第11条 必须有专门硐室上架存放爆破员的药箱、雷管箱、存放的药箱、雷管箱、雷管想内不准有剩余炸药、雷管。
第12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段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存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13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喧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14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第1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隔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四、 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16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17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18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9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20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21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22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23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24条 开凿井筒或平调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2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2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
第28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9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2、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3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第31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3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33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34条 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3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三)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36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
第37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38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39条 电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40条 出厂时电雷管有统一编号的,发放时要对照爆破员的姓名、编号,逐发逐段进行登记,不得出现差错和漏记。
第4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4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4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或2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五、操作准备
七、正常操作
第5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5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4、使用不合格药包或无炸药包的。
5、炸药和电雷管变质、失效的。
第57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58条 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59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60条 经常检查炸药和雷管,防止其变质和自燃自爆。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
第61条 库房外来人员凭证进入,并登记。严禁无证人员进入库内,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62条 严禁容易产生静电的任何衣服进入库房。开启雷管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63条 库内爆炸材料的摆放整齐,各项设施清洁,地面无杂物。压码错误、字码不清以及位置不当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4条 经全电阻检查,电阻达不到要求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5条 变质或报废的炸药、雷管要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第66条 雷管箱不得有裸露针头。
八、特殊操作
第67条 经常检查库房灭火器、砂箱、铲子、防火桶等,保证完好。
第68条 雷管或炸药的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箱。
第69条 库房抗冲击波密闭门、抗冲击波活门以及其它风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并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九、收尾工作
第7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第71条 查看发放、退库记录,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72条 做好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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