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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检身房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3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2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8条  不的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如使用明火,必须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保持等候室处的等候秩序,及时制止入井人员的喧哗,吵闹等,按规定播放安全教育片。
第10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11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12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汇报。
第13条  随时检查等候室及通道情况,发现异常,立即上报。
第14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着情况,不符合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
第15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它规定)。
第16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7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持调度室的处来人员入井通知单,遵守有关规定方可入井。
五、特殊操作
第18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六、收尾工作
第19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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