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