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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高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的问题(2)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本网据《中国消防》报道:

依据《高规》第6.1.1.2条:“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在具体工程设计过程中,设计者们会遇到一些相当束手的问题:一是制约了建筑物的外观造型。从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外观造型来看,大都是长方型“火柴盒式”或“城墙式”的住宅,影响了城市的发展,毫无时代气息和民族特色。二是影响了居住的环境。因为连通阳台或凹廊的设计会使部分房间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用光,严重违反了国家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部分规定。三是造成了新的安全问题。在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部分住户为了防盗,擅自封睹和占用相邻单元之间设置的连通阳台或凹廊,造成了新的火灾隐患,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四是高层单元式住宅设计的连廊仍不符合《高规》第6.1.1.2条规定。从目前高层单元式住宅相邻单元之间设计的连通外廊来看,仍有大部分设计不符合《高规》的有关规定,没有真正解决高层单元式住宅安全疏散问题。因此,对高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相邻单元之间是否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要彻底解决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安全疏散问题,《高规》还需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在设计方面,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相比,它们有许多类似的地方,相比之下,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居住人数较少(一般为一梯两户),面积也较小,疏散距离较短。因此,我们认为在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高层单元住宅相邻单元之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的条件下,可以按照《高规》第6.1.1.1条对塔式住宅楼的规定执行。即取消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相邻单元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廓的规定,改为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规定。

(二)、十八层以上的高层单元式住宅。除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外,还应从十九层起每相邻单元设置连通的走廊,保证相邻单元之间均有两个安全出口或是按照《高规》第6、1、2条规定,每个设置剪刀楼梯来满足消防安全疏散的要求。

贾奎 李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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