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乙炔站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1.乙炔站操作人员,需经安全技术教育,了解有关安全知识,掌握防范措施和安全运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2.乙炔站的建立,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供气量超过10立方米/分的乙炔发生装置,应有独立的站房。站房与库房都应置于避雷保护区域内。

  3.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应注意布设场所的安全,不得到处乱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避开:

  (1)电气线路、行车滑线的下方,有可能形成电气回路金属物;

  (2)高温源、火花溅落点,明火点距离小于10米时;

  (3)有震动、物体打击可能的地点;

  (4)空压机、通风机的吸气口上方或前方附近有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禁止在室内使用。

  乙炔站房(或乙炔发生间),电石库房内不得装设和使用电钟、电话等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器具或仪表,应选用密闭防爆型器材。

  4.站房内允许冬季取暖时,不得用电热明火,宜采用光管散热器,以免积尘及静电感应,并应离乙炔发生器1米以上,当气温在0℃以下时,可以用氯化钠的水溶液代替发生器及回火防止器的用水,以防冰冻发生。乙炔发生器管道冻结可用热水解冻。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遮阳,防高温和热辐射。

  5.禁止将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物用作乙炔站房和电石库房,电石库房不得漏雨。室内应通风良好,但不得采用旋转式排风装置(或风帽),宜采用自然通风。

  6.操作工人必须会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室内严禁抽烟,站内禁止带入引火工具。电石库禁止带水入内,站内人员禁止穿戴化纤衣物和钉鞋,应定期检查室内乙炔含量。

  7.使用前应检查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装置、管路、阀门和操纵机构等,确定正常后,才能加水和电石。

  所灌注的水应清洁,无杂质和无油污。

  8.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它附件禁止用紫铜和含铜量超过70%的合金。修理时禁用银焊、铜焊。

  9.乙炔发生器使用的电石块粒度及用量应符合规定。禁止将电石粒度小于2毫米的粉末及尺寸大于80毫米的电石块投入电石篮中或在电石渣池内处理。在操作间,禁止存放电石。

  10.设备运行时,操作者应密切注意各部位压力和温度的变化。若发现压力表读数骤升或有气体从安全阀逸出,或者启动数分钟,压力表的指针没有上升(冬季缓慢上升)应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严禁超出规定压力和温度。防爆膜()、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表、安全阀、回火防止器及给水调节器必须保证灵敏完好。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并加铅封方能使用。

  防爆膜()禁止用橡皮垫取代,防爆膜()应每周更新一次,每班使用时应检查。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必须排污,灌水保持一定水位。防爆片必须每年至少更换一次。

  回火防止器使用中应垂直立放,每个岗位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炬使用。

  干式回火防止器应检查是否堵塞,如有堵塞可将阻火元件浸入丙酮中清洗,并用压缩空气吹干再用。

  11.乙炔管道应用无缝钢管焊制成,应可靠接地,每班应巡视检查。管道因冰冻堵塞,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气熔解,严禁用火烤。

  12.乙炔管道的敷设以及与其它管道,道路的相互位置,应符合设计安全规范。禁止将乙炔管道通过烟道,通风管道、食堂及生活间,或将其敷设在靠近火源或加热至500℃以上的表面处。也不得与氧气管道及电缆一同敷设在隧道或地沟内。

  13.乙炔设备及管道应有专人经常作漏气检查。检查时禁止用火试验。设备和管道都应按照试验规范,定期作水压和气密试验。检查调整压力器件及安全附件应取出电石篮,采取措施消除余气才能进行。

  14.乙炔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化验乙炔含量低于05%时,才能动火修理,并应事先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监护和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15.大型乙炔发生器加料前后及管道作压力试验后都应作氮气吹扫。以避免空气和乙炔混和发生爆炸。乙炔发生器在送气前应打开乙炔:放散阎,紧闭送气阀,排除混和气之后,才能送气。发生器加料作业等需要轻轻敲击时,只允许用木槌、禁止用铁器。大型乙炔发生器抽屉式加料斗加料时,应有防止拉、送过程中打火的措施。

  16.发生器暂肘停用时,应先将电石蓝提高脱离水面或关闭进水阀,使电石停止发气,然后再关闭出气管阀门,停止乙炔气输出。

  工作结束,包括换电石,若打开发生器盖子着火时,应立即盖上盖子,并提升电石篮离开水面,待冷却降温后,才能再开盖和放水,禁止盖上盖子后立即放水。

  工作结束后,应取出电石篮或取出多余的电石,打开盖子或放散管通风,放掉电石渣和水,并清洗乙炔发生器壳体,保持清洁。

  17.乙炔气瓶充装:

  (1)气瓶充气前检查各阀门开关是否正确,压力表是否好用。确信无误后方可充气;

  (2)上瓶卡、开关瓶头应小心,避免铁器撞击产生火花。

  在充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及时消除漏气、以免室内乙炔含量过高;

  (3)充气一般分为二次,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在限定环境温度为15℃时,充装压力为1.58兆帕以下,环境温度不同,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4)在充气中,不得补加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气瓶在间歇充气时,充气速度不宜超过08立方米/分,一次充气时,充气速度不宜超过06立方米/分(除强制冷却外)。充气过程中的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应逐个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的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低于表中相应数值的;

环境温度()

<0

05

1525

2540

剩余压力(千帕)

49

98

196

294

  5)钢印标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1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升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千克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千克的。

  18.乙炔瓶经外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毫米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毫米,中心深度超过5毫米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厚13,面积超过50平方毫米,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臌包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溶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19.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站,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千克/升时,必须妥善处理。

  20.非乙炔站工作人员不准任意进入站房。外单位参观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人随同方可进入。

  21.有关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应遵循《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