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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0日
5.5.1.3 低压设备作业——在低压设备上进行的停电与不停电作业。
5.5.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5.2.1 工作票制度
5.5.2.2 工作许可制度
5.5.2.3 工作监护制度
5.5.2.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5.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5.3.1 停电
5.5.3.2 验电
5.5.3.3 装设接地线
5.5.3.4 悬挂标示牌和遮拦 
5.5.4 工作票
5.5.4.1 工作票是在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不得涂改。
工作票要填写1式两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变电所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据此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5.5.4.2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电调报告事故概况,听从电调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
5.5.4.3 根据作业性质不同,工作票分为两种。
1)第一种工作票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及低压380V电源主母线的停电作业,格式见附录D。
2)第二种工作票用于高压设备不停电的作业,格式见附录E,低压设备上的停电与不停电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5.5.4.4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168小时),遇抢修、大中修时,不超过30天,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提前半小时向电调办理准许延时手续。
5.5.4.5 第二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24小时,不得延长。
5.5.4.6 工作中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工作票重新填写。
5.5.4.7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的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5.5.4.8 工作领导人和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准作业。
5.5.4.9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工作领导人的更换,必须经发票人同意(作业过程中不允许更换领导人),各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报电调备案。
5.5.4.10 对非供电专业人员在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若需设备停电,由供、受电维修及管理部门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办理停电手续。并在供电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一张发给当班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另一张发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2)若设备不需要停电,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专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名方准开工。必要时可派供电专业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
5.5.4.11 一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个作业组。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二人分别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5.5.4.1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由供、受电维修及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人员担任并书面公布,第一、二种工作票有资格的签发人及工作领导人名单须报控制中心电调备案,66KV线路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领导人名单需向供电局报批。 
5.5.4.13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作业需相邻变电所停电时,开工前,相关变电所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5.5.5 相关人员的职责
5.5.5.1 工作票签发人要做到:
1)作业项目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2)工作地点、时间均可行,作业区安全可靠;
3)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4)所派工作领导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及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5.5.2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复查工作票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规定要求;
3)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4)复查值班员 (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5)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
5.5.5.3 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要做好下列工作:
1)复查工作票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规定要求;
2)向电调申请停电,和进行停电倒闸作业;
3)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4)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5.5.5.4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和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事项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坚持安全作业。
5.5.5.5 电调:负责核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与行车调度、环控调度、维修调度员、车场调度员办理相关的作业手续,进行倒闸作业调度,批准开工许可,处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审核工作票是否具备终结条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批准工作结束。决定是否对作业设备停、送电。
5.5.6 许可作业的规定
5.5.6.1 布点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1)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范围,附近有电(停电作业)设备和有关注意事项;
3)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2份工作票上签字。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留存,方可开始工作。
5.5.6.2 若工作票需相邻变电所做安全措施,必须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及工作领导人到相应变电所办理5.5.6.1项的所有内容。
电力电缆停电检修时,必须将需检修的电缆两端可靠接地。可在需检修的电缆两端任一变电所办理作业手续。
5.5.6.3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5.5.6.4 当停电作业时,在消除作业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工作许可人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
2)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3)所有供电设备的送电,都由电调发布送电命令,才可以执行送电操作;
4)布点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5.5.6.5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1)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2)由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工作票均收回,拆除防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
3)确认被试设备具备试加工作电压的条件;
4)工作领导人与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由布点值班员(工作许可人)进行试加工作电压;
5)试加电压完毕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工作许可人)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5.5.7 安全监护
5.5.7.1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不停电作业或需复杂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安全和联络工作,不参加具体作业。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和监护作业质量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参加工作:
1)当全所停电时;
2)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
5.5.7.2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5.5.7.3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不少于2人的小组(包括监护人)到其他地点进行相关工作。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高压柜内、容器设备内单独停留作业。   
5.5.7.4 变电所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提出并要求其立即纠正,若发现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
5.5.8 作业间断和工作票终结
5.5.8.1 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工作领导人应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当再继续工作时,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开工。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的通道,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重新宣读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5.5.8.2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工作领导人在转移工作时,应向作业组员布置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5.8.3 当工作全部完成时,由作业组负责清理作业地点,工作领导人会同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检查作业中涉及的所有设备,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处理的结果,是否具备投运条件等。工作领导人在工作票中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并签字。然后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拆除所有临时接地线,点清其数量;
2)拆除临时防护栅和标示牌,恢复常设的防护栅和标志;
3)必要时测试设备、试验合格。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中填写工作票结束并签字,工作票方可视为结束,布点值班员(工作许可人)须立即汇报电调。若由于需要,暂不拆除某组临时接地线时,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备注栏注明不能拆除的原因后,也可终结工作票。
5.5.8.4 使用过的工作票供电部和维修工班负责分别保管。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小于3个月。
5.6 高压设备的停电作业
5.6.1 停电范围
5.6.1.1当进行停电作业时,设备的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表1规定者须停电。
1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无防护栅
有防护栅
66KV
2000毫米
1500毫米
35KV
1000毫米
600毫米
DC1500V及以下
700毫米
350毫米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可能引起一次设备中断供电或影响其安全运行者,其有关的设备均须停电。
5.6.1.2 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切断电源(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其中性点应视为带电部分),并要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分别接挂地线。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开断后,应采取防止误分误合措施。
5.6.2 作业命令的办理
5.6.2.1 对变电所有权停电的设备,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可按规定自行停电、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对变电所无权自行停电的设备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1)属电调管辖的设备,作业前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申请停电。电调审查无误后发布停电倒闸命令;
2)电调发布停电倒闸命令后,再发布停电作业命令。电调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并由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将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填入工作票中;
3)在同一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作业组,布点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必须分别办理停电申请。
5.6.3 验电接地
5.6.3.1 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必须2人同时进行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两人均必须穿绝缘靴和戴安全帽,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5.6.3.2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要将验电器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然后在停电的设备上验电,最后再在有电的设备上复验一次,验电时对被检验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要检验。35KV的GIS组合电器必须用专用的验电氖灯插入电容式感应设备插座进行测试。
5.6.3.3 表示断路器、开关分闸的信号、以及常设的测量仪表显示无电时,仍应通过验电器检验设备是否已停电。若验明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作业。66KV进线用万用表测量进线单相PT的电压确认。
5.6.3.4 对于有可能送电至停电作业设备上的有关部分均要分别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在停电作业的设备上如可能产生感应电压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增设接地线。所有装设的临时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装在作业人员可见到的地方。
5.6.3.5 当变电所停电时,在可能来电的各路进出线均要分别验电并分别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当部分停电时,若作业地点分布在电气设备不相连的几个部分时,则各作业地点应分别验电接地。
5.6.3.6 室内配电装置的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画有标志的固定接地端子上。配电装置的接地端子要与接地网相连,其接地电阻须符合规定。
5.6.3.7 当验明设备确实已经停电后,则要及时装设接地线。顺序如下:
1)对于35kV的GIS组合电器应先合接地刀闸,然后合断路器予以接地,并加机械锁;在变压器本体进行停电作业时,还必须在变压器本体的电源进线桩头上加挂地线。
2)对于临时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再将另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部分上。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
3)接地线须用专用线夹,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缠绕。
5.6.3.8 接地线要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直流系统用不小于95mm2)的裸铜软绞线,且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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