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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热工作业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热工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热工分析及合格规程、《热工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热工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热工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规程

下列规程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程若被修改,所有密闭空间相关作业应执行新规程。
·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3.1热工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热工作业分类
热工作业分为特殊危险热工作业、一级热工作业和二级热工作业三类。
4.1 4.1特殊危险热工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热工作业。
4.2 4.2一级热工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热工作业。
4.3 4.3二级热工作业
除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和一级热工作业以外的热工作业。
4.4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热工作业可按二级热工作业管理。
4.5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
5.5.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5.1一级和二级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5.1.1热工作业必须办理热工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热工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热工作业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按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热工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热工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热工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5.1.5高空进行热工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热工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热工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热工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热工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热工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热工作业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5.1.9热工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热工作业前应清除热工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5.1.10热工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5.1.11使用气焊割热工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热工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热工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5.1.14热工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5.2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
5.2.1.1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热工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热工作业与被热工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5.2.3热工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5.2.4热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热工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热工作业。严禁负压热工作业。
5.2.5 5.2.5热工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6.热工分析及合格规程
6.1
6.1热工分析应由热工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热工时,热工作业前必须进行热工分析。
6.2 6.2热工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热工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6.3热工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热工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热工结束。
6.4 6.4取样与热工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热工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规程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6.6热工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7.《热工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7.1《热工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热工、一级热工、二级热工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热工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7.2《热工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热工安全作业证》由申请热工单位指定热工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热工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热工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热工安全作业证》交热工项目负责人。
7.2.2热工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热工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热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热工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热工安全作业证》交给热工人。
7.2.3一份《热工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热工点使用,热工后,由热工人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热工点多人同时热工作业,可使用一份《热工安全作业证》,但参加热工作业的所有热工人应分别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热工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热工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热工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热工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7.3《热工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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