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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煤矿事故遇难矿工补助金本月起执行新标

作者:崔雪茜  来源:兰州晨报讯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9日

  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因为各地补助金标准不同,而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成为历史。1月7日,记者从甘肃省安监局了解到,近日该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其20倍为34.35万元;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执行。《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同时,对具体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时间界定: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在甘和省属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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