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3、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1)、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2)、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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