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探放水原则 |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 、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 质条件。 | 探放水管理制度,水害防治措施
。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三十八条。 |
2 | 探放水基本要求 | 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 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打 开隔离煤柱放水;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 、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接近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接近其 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应当进行探放水。 | 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 地质图,充水性图,防水煤柱设 计,物探、钻探资料,水文地质 分析报告,水害预测预报资料, 调度记录,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 测记录。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一十 七条。 |
3 |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 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 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条。 |
4 | 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 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 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 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 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一条。 |
5 | 探放水装备与人员 |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 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 探放水设备型号,探放水钻孔施 工、验收记录,作业人员名单, 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三十九条。 |
6 | 探放水设计和安全
技术措施 |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 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 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 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 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 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 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 采掘工程平面图,探放水设计、 安全技术措施批准、贯彻记录。 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二条。 |
7 | 探放水钻机安装使 用 | 钻机安装、使用应符合规定。 | 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图,作业规 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五条。 |
8 | 探放水钻孔施工 | 探放水钻孔布置、探放水钻孔位置标定、探放水孔径、探 放水超前距、探放水止水套管、探放水孔口闸阀安设及耐 压试验、探放水防喷装置等符合要求。 | 探放水设计,钻孔施工观测和验 收记录,采掘工程平面图探放水 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孔套管口 控制闸阀耐压试验记录,相关人 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允许进尺 通知单。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煤 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二十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