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 | 松散含水层开采水
害防治基本要求 | 当地表水体或者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 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 导水裂隙带大于水体与开采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 带开采、顶板关键层弱化或者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 隙带发育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 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 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 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 地质图,充水性图,防隔水煤 (岩)柱设计,物探、钻探资 料,水文地质分析报告。现场核 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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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富水性强的松散含水层覆盖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
(降)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 探,根据勘探成果确定疏干(降)地段、制定疏干(降) 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六十七条。 |
5 | 松散含水层下开采 水文地质勘探 |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地测机构应 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 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后,方可进行施工。 | 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补勘报告, 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抽 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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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含水层富水 性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 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一条。 |
7 | 松散含水层开采水 害防治设计 | 水体下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 ,必须按其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 开采设计及批准文件,防治水设 计、审批资料及相关图纸。现场 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三条。 |
8 | 松散含水层开采水 害防治安全技术措 施 |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 ,必须 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 | 生产计划,施工记录,水害防治 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情况分析 报告。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一十 条。 |
9 | 松散含水层下放顶 煤开采管理 |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应当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 构和岩性、顶板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 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 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 | “两带 ”发育高度实测资料,有 关评价报告。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八十七条。 |
10 | 松散含水层下开采 地表和岩层移动与 变形观测 |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并按规定 分析。 | 地面观测站设立情况,地表和岩 层移动与变形观测及分析记录。 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二条。 |
11 | 松散含水层疏干效
果验证 | 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确认是否消除突水 威胁。 | 防治水设计,钻孔水量和水压观 测原始记录、成果台账,疏放水 总结报告,钻探、物探资料,相 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零四 条。 |
12 | 试采总结 | 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 告。 | 试采总结报告。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四条。 |
13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