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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危险源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相互关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0日

随着我国在世界上的迅速崛起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现代安全生产模式和现代安全科学理论已被我国企业家普遍认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更促进我国很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和相应措施的落实,并已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在实施GB/T28001—2001标准过程中,仍较普遍存在对基本概念理解欠准确的现象。例如有的组织对什么是危险源,什么是危险源特性尚不清楚。只是盲目地识别危险源和确定危险源特性。经常出现将事故充当危险源,并根本不予确定危险源特性。同时,对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和风险等几个重要术语概念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经常出现这些概念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影响GB/T28001—2001标准的实施效果。为区分与危险源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特作如下讨论。
        一.危险源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
        1.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就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是造成任何伤害的根源。由危险源造成的危害,可以是人员的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任何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的破坏等。
        在我国的传统管理中,一般将“危险源”理解为“危险危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分类。其中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直接原因所作的分类,已由GB/T13816—1992《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做出了规定。在这一标准中,将危险和危害因素分为六类:①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②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③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④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⑤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⑥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2.根据以上定义和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危险源可分为根源危险源和状态危险源。
        (1)根源危险源
        根源危险源在习惯上也称为第一类危险源。这类危险源是直接引起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这是发生事故的物理本质。这些能量的存在可以包括动能、势能、热能、电能、化学能、核能和机械能等。能量的载体可以是行驶的汽车、运转的机床、高空存放的物体、高压容器等。危险物质可以是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自燃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这类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体,并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又由于这类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也称为固有型危险源。
        (2)状态危险源
        状态危险源在习惯上也称为第二类危险源。客观存在的能量、能量的载体以及危险物质,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条件的限制,处于受到约束或受控的状态,所贮存的能量不能意外释放而不会发生事故。但当这些约束条件一旦遭到破坏或失效,能量及危险物质则处于失控状态,将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可能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条件或限制措施的破坏或失效的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因此,第二类危险源是决定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第二类危险源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①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③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例如作业人员的失误、系统故障、环境的恶化等。这些因素都可以造成第一类危险源所存在能量的意外释放,从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这类危险源是系统从安全状态向危险状态转化的必要条件,是系统能量意外释放的触发原因,有时也将第二类危险源称为触发型危险源。
       
        二.危险源特性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将“危险源辨识”定义为:“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从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对危险源的辨识应从两个方面开展活动:第一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第二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确定危险源特性,这是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必须予以落实的两个活动。识别和确定危险源的存在,这是防止出现事故的根本,而确定危险源特性,则是进一步理解和分析危险源,将危险源的特征予以表述。只有明确了危险源特性,才能针对危险源的这些特征制定必要的约束条件,对已存在的危险源实施控制,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GB/T28001—2001标准中对“危险源特性”没有给出定义,要想准确的理解危险源特性这一术语的概念,必须首先从“特性”的定义开始剖析。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将“特性”定义为:
        “可以区分的特征。”
        注1: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
        注2:特性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注3:有多种类别的特性,如:
        ——物理的(如:机械的、电的、化学的或者生物学的特性);
        ——感官的(如:嗅觉、触觉、味觉、视觉、听觉);
        ——时间的(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
        ——人体功效的(如:生理的特征或有关人身安全的特性);
        ——功能的(如:飞机的最高速度)。
        根据以上“特性”的定义,则可将“危险源特性”的内涵作如下剖析:
        1. “危险源特性”就是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的特征。不同的危险源具有不同的特征。同一危险源在不同状态下也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而通过讨论,危险源可以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因此,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就是要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确定并区分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不同特征。危险源特性往往决定了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严重程度。准确识别危险源特性,并确定危险源特性与可能造成事故的关系,进而针对危险源特性制定约束条件和控制措施,以达到对危险源实施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确定危险源特性,在对危险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十分关键的作用。
        2.“危险源特性”也应具备“特性”的所有特征。因此,危险源特性也应存在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例如由于第一类危险源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只要这些危险源存在,这些危险源的特性应是固有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例如10m高度作业人员或物体所具备的势能,每分钟200转运作的机床上固定的加工零件所具备的动能,时速80km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10Mp压力容器所具备的机械能等,都属固有特性的范围。
        而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中,对危险源的控制与约束条件同样存在固有特性。例如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约束条件中的“闪点”,蒸发温度和约束压力等都属固有特性。对第二类危险源同时存在赋予特性。例如为确保操作安全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对安全操作的约束条件或控制措施。对同样的操作岗位,有的组织可以规定这样的操作能够确保安全,有的组织也可以规定那样操作确保安全。而有的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就有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漏洞,甚至根本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已存在的危险源实施约束和控制。这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由于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的不合理,按这样的规程操作,则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这些因素应属第二类危险源。而具体到不安全的项目及具体操作内容等,则属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不同组织对相同的过程或活动,对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不完善程度和内容等也各有不同,这是人为的,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程度,又随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时间和途径等有所不同,这也是人为的,也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
        3.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描述。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由于是能量、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对这类危险源特性的描述往往可以是定量的。例如汽车的速度,机床的转速,作业的高度,石油贮罐的吨位等等。这些定量的特性,表征能量的等级及决定产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除存在定量的表述危险源的特征之外,还存在某些定性表述的特性。例如人员高空施工作业这一活动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安全设施失效”。那么安全设施失效这一特性的具体表述,则可以是“安全带破损”或“安全带有部分裂纹”。针对高压锅炉管道送汽这一活动,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高压送汽阀门失效,这一危险源的特性只能以“阀门泄露”表述其特征。对车床操作的旋转体这一活动,对违章操作这一第二类危险源,其危险源特性的表述,可以是未按工艺规范某项规定操作,致使紧固件松动等等。针对这些危险源特性,都很难用定量数据予以描述,只能定性说明。这些实例都属定性的危险源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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