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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5日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3.科室、施工队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八、发生事故处置
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必须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时,相关科室、施工队负责人应直接指挥人员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九、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项目部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谎报。
2.对一般及较大事故,由项目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以上事故,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科室、施工队和个人不得拒绝。
4.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十、项目部调查报告的编写
1.事故调查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科室(施工队)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事故的预防措施;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十一、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各科室、施工队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对一般及较大事故的调查组依照安全生产制度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7.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处理。
8.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科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9.事故处理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项目部职民工中进行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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