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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22日

 我国每年要发生大量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性质,对于研究火灾发生规律、获取火灾信息、提出科学的火灾预防措施以及有针对性教育火灾责任者等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依然薄弱,无论是人员数量、业务技能、技术装备、调查手段,还是火灾事故调查的质量都严重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摆在我们消防人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火灾事故调查作出有关规定的现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以及第五十条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权限和职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有法可依、依法执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现状

  1、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与消防部队警力不足、防灭火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消防大队辖区每年发生火灾事故都达百起以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数百起,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防大队一级基本承担着本辖区所有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消防部门特别是消防大队一级在警力不足、防灭火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起繁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即便要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火灾事故调查职责,保证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立案率、查清率,也是显得有心无力,甚至不切实际。

  2、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不健全,火灾事故调查队伍少且业务水平不高,严重影响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缺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专门机构,全国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所占比例相当少,取得火灾事故调查岗位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也相当有限。

  3、火灾调查技术装备欠缺、火灾物证技术鉴定难,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充分利用火灾调查技术装备,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和提取火场中痕迹物证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可以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科学公正的技术依据。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受技术装备条件和技术水平限制,不少火调人员在调查火灾时仍习惯于眼看、鼻闻、手摸,只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致使火灾原因认定缺乏有力证据,经不起推敲、立不住脚。此外,我国缺少火灾调查技术鉴定机构,公安部消防局授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鉴定部门只有天津、沈阳消防科研所2家,各省由消防局授权的也十分有限,且送检工作周期长、费用高,极大影响了基层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开展。

  4、火灾事故调查立案低、查清率低,火灾档案质量不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是一项技术强、责任大的工作,而当前消防部队警力不足、防灭火工作任务繁重,各级领导重视和制度保障不够,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不健全,火调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火调技术装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落后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导致火灾事故调查立案低、查清率低、火灾档案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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