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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崇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0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颁布施行已经三年多了,在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着一些误区和不正确的做法,这些认识和行为违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影响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必须加以区分,严格依法办事。
  一、必须厘清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三种主体。
  从事故报告的主体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事故报告的主体有两类,即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企业而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政府部门而言,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在具体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家属,往往在事故发生后,直接向公安部门或者劳动部门,很少到安监部门报告和举报。
  从事故调查主体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或者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虽然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事故调查的主体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具体而言,事故调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代行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的主体是对应事故等级的不同的人民政府,提交报告的是代行人民政府职权的事故调查组,而不是调查组的某一组成部门。
  从事故处理的主体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此可见,事故处理的主体至少有四类,即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司法机关,它们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定区分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处理主体,两者相互分离,但又密切联系。同时一定不要把事故处理简单看成是安监部门自己的事。
  二、必须厘清责任追究的主体、依据和形式。
  从责任追究的主体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其具体规定,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不外乎两类,一是事故责任单位,二是事故责任人员,包括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非责任事故的,不能进行责任追究。
  从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既有安全生产法,又有国务院493号令,还有地方性法规。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追究时,必须严格依据事故发生的事实,依据事故的责任,按照自由裁量规范,适应正确的法律法规。在适应法律法规时,必须按照法律效力原则,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不能凭借办案人员、单位的主观喜好,或者考虑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选择不适合的法律法规条文。
  从责任追究的形式看,不论安全生产法,还是国务院493号令都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决定。在实践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不能因为其他事故调查组的分工或者其他因素,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至于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等,那要根据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由不同的部门依法行使。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上,必须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既严格履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又要相互配合,全面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厘清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加大法律法规,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全社会都能做到熟识熟记于胸,而且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规则、工作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更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从严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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