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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违”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作者:孙安保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4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煤矿企业本行业,本企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制订了《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和劳动纪律,各级领导和煤矿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劳动纪律,凡违犯这在“三大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三种行为简称为“三违”行为。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煤矿事故构成中,有80%以上是由于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所致;美国调查7500起工伤事故,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占88%;日本统计8天以上的事故中,有96%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多是由于“三违”行为所导致。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经过大量的研究,认为种类事故存在着“88:10:2”规律,即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综合造成的,只有2起是难以预防的,即所谓“天灾”;同时,他还认为,违章行为、轻、重伤事故、个体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存联系,它们之间符合“1:29:300”法则,即在330次事故中,有300次造不成什么恶果,有29次为轻伤事故,只有1次会出现重伤和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认为,大事故是许多小事故积累的结果,是违章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和纠正所造成。可见,“三违”行为是煤矿事故的主要根源。

  1 “三违”行为与事故

  1.1 违章指挥与事故

  违章指挥行为是指煤矿领导对职工下达违反“三大规程”的指令,并强迫职工执行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极大。

  违章指挥是各级领导的特定行为。班组长、区队长、生产业务管理部室长、矿长、公司经理等等都有可能发生违章指挥行为,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指挥、发号施令的权力。从安全生产实践中可以看到,不要说是领导的指令,甚至是领导的某一眼神,注意力的指向等,都会给职工带来暗示,使职工心理状态发生波动,从而影响职工的行为。虽然规定职工在权拒绝违章指挥,但是领导权力给职工的心理影响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带动、促进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使之具有连锁性,即领导的违章指挥和职工的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行为会同时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者的违章指挥行为的危害性往往大于职工的违章行为。因此,违章指挥就有可能给煤矿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违章指挥的原因主要有2个:一是凭老经验办事,认为过去这样做行之有效,而违犯“三大规程”,忽视了指挥的科学性原则;二是单纯片面急于追求进尺和产量,把安全置于脑后。

  1.2 违章作业与事故

  违章作业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违反“三大规程”的行为。

  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所谓有经验的个别老职工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违章作业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老职工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但对其他职工的心理有极大的影响。工龄较长的职工和班长是生产班组中的核心人物,其行为给其他职工以无声的指令。个别职工或班组长违章作业,致使部分职工效仿他们的违章作业行为,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事故不断。因此,在制止违章作业方面,班组长起着重大的作用,为了杜绝违章作业,应对班组长提出严格的要求,并进行严格考核,使他们成为维护安全的带头人。

  1.3 违犯劳动纪律与事故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煤矿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纪律,强制是性的要求职工执行,如职工严禁扒车,斜巷提升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等等。但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总有极少数职工不执行,因而事故不断出现。劳动纪律是煤矿企业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的约束,它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煤矿职工成百上千,分工细密,如果缺乏铁的劳动纪律,成百上千的职工将会成为一盘散沙,各工序将会混乱不堪,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纪律是生产的保证,纪律可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劳动纪律是粘合剂,把职工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团结一致,群策群力,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顺利实施。

  2 “三违”行为的心理因素分析

  煤矿生产属高危行业,安全是煤矿的永恒主题,煤矿职工特别是井下职工,多在作业空间狭窄且情况多变的环境中与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压、高温、高湿等环境中工作,不仅作业条件差,而且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的整体协调性要求高,任何“三违”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诱发“三违”的原因很多,而最重要的、具有核心作用的因素则是职工的心理因素。因此,分析职工的心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职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问题,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多发的关键。

  职工的不安全心理因素虽然是错综复杂的,但通过对各类“三违”人员的调查、分析,按其心理活动因素,主要要归纳为以下12种人。

  (1)受长期安全生产影响的“麻痹人”。由于所在井自建矿以来没有发生大的事故,自己所在区队、班组近年来也没有发生事故,自认为井下作业讲起来危险,干起来并不象讲的那样,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粗心大意,因而对危险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常因一时疏忽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2)对安全生产知识一知半解的“糊涂人”。对安全知识掌握甚少,平时又不注重学习,对规程规定一知半解,对各种不安全因素缺乏认识,遇到危险不知道如何处理,凭主观想象去作业,因而安全可靠性差,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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