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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未遂事故的统计与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事故本身包括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有人身伤亡)两种。例如,一个挂吊工在指挥吊车作业时,由于吊挂物捆绑不牢或者钢丝绳断裂等原因,造成吊起后的物件突然落下,一种情况是落下物件打伤了作业人员,另一种情况是落下物件没有伤人,前者是已遂事故,而后者是未遂事故。以上这两种现象都是由于事故隐患所导致的。所以,不能忽视未遂事故。
    一、抓未遂事故统计的必要性
    在事故统计分析过程中,对生产活动中的设备、环境和作业人员可能发生事故现象进行分析,总结其规律性,从而掌握预防事故的主动权。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未遂事故与已遂事故对搞好事故的预测预防,提高对各类伤害的防范能力是同等重要的。
    1.未遂事故是造成已遂事故的必然结果
    从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分析,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是人、物和环境三个因素的偶合。例如,1987年10月30日鞍钢矿建公司在炼铁厂11号高炉热风炉拆除施工中,由于作业人员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从14米高处向下扔钢板,将正在地面上行走的一名职工头部击中致死。这起事故就是受害者本人突然进入到有落物危险环境内,落物又刚好打在受害者的头部,形成了人、物、环境三因素的偶合,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像这类事故以及在高处作业中突然掉下跳板、砖头、工具等坠落物现象,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屡见不鲜。就高处落物事故发生来讲,假若有10次从高处掉下落物,可能这10次都伤不着人,也可能只有1次伤人,九次伤不着人,然而正是这多次未伤人的未遂事故才导致了伤人的已遂事故。
    2.未遂事故与已遂事故无明显界限
    事件的出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有无伤害这只是一个偶然性的问题,或者说这只是一个毫厘之差的问题,其本质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上面所举的扔钢板将人砸死的例子,如果扔下的钢板砸偏了,这起事故就不会导致死亡,可能是重伤,或者是轻伤,也可能是没有造成伤害的未遂事故,这几种后果对事故本身都是同样可能发生的,如果受害者早几步或者晚几步通过危险区,都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落物对人所构成的威胁依然是存在的。因此,我们说事故本身未遂事故与已遂事故之间是没有明显界限的。
    3.抓未遂事故的统计是实现超前预防的需要
    根据国际劳工局的调查资料表明,无伤害事故(未遂事故)为200;轻伤事故为20;重伤死亡事故为1。美国专家海因里希在调查同行业的55万个事故数据中计算出:
    重伤死亡事故占0.3%,为1650人
    轻伤事故占8.8%,为48400人
    无伤害事故占90.9%,为499950人
    从中得出重伤死亡事故为1,轻伤事故为29,无伤害事故为300的结论。
    再看鞍钢从1977~2001年各类伤亡事故数据的统计情况。
    鞍钢1977年~2001年伤亡事故统计表求得重伤死亡事故为1058,轻伤事故为30939。
    1058:30939=1:29.24
     通过计算得出,重伤死亡事故为1,轻伤事故为29.24。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其结果基本合乎海因里希1:29的规律。那么,如果按海因里希1:29:300的结论推算,鞍钢1979年~2001年这24年无伤害事故为
    1:300=1058:317400
     以上计算说明鞍钢在24年中可能发生过近32万次无伤害(未遂)事故,这些事故包含着各种类别的伤害,不同程度的对生产作业人员构成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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