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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搞好煤矿事故调查

作者:陈腊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5日

   一、当前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故调查收取资料不全,有的只有调查报告和取证笔录。
    2、部分重大事故调查后没有按要求向省局送审汇报,而是电话汇报了事。
    3、言证缺少针对性。在谈话取证时,询问抢救过程比较多,针对职责询问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少,围绕“责任划分”来取证考虑不够。
    4、有的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不透,如透水事故的水源是什么,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是什么等。
    5、违法事实、错误事实表述不够清楚、不够准确,事实与认定责任、责任与处理建议不太相对应。

    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2、法规
    (1)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令[1991]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国务院令[2000]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国务院令[2004]第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国务院令[1995]第168 号《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7)国务院令[1994]第169号《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0]第10号文件《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1年第3号文件《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联合文件《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第78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通知》;
    (5)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第18号文件《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
    (6)《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
    (7)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8)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
    (9)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三、煤矿事故调查的程序及要求
    1、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1-2人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县(市、区)监察、公安、工会、煤矿安全管理等部门参加;3-9人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设区市监察、公安、工会、煤矿安全管理等部门参加;10-29人事故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参加;30人以上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调查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2、拟定事故调查的初步方案,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分工。对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成立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并明确各组的工作职责。在各组职责分工时,要做到既不交叉又不漏项。各小组需要调查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进行。
    3、先期收集有关资料。根据掌握和了解的情况,初步确定需要收集的有关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记录、煤矿企业领导及其各职能部门分工及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会议记录、有关安全措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处理记录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和领导分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4、进行煤矿事故现场实地勘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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