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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的处理与结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一)伤亡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

   在完成伤亡事故分析之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企业领导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还须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凡一次伤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其处理意见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才能结案。

   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从严、行政处理从宽的原则。但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伤亡事故结案程序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其处理结案程序因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异:

   1.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填写《企业职工伤亡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作为处理结果。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记载有关人员处分意见的文件资料,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三)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资料归档是伤亡事故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各种事故资料作为事故的原始记录,不仅是进行事故复查的最主要的依据,也是进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还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最生动的教材,更是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进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以及科研工作的重要的参考资料。因而,建立必要的事故结案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前言(扼要说明事故调查的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经过(详尽说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受害人、肇事者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不仅对事故的直接原因,更重要的是对事故间接原因的深入分析);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提出对其的处理意见);防范措施。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调查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及单位。

   在处理伤亡事故的整个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它是我国伤亡事故管理经验的总结,是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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