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
(3)严格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制度,坚持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当面点清数目,签字盖章。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严加保管,使用多少要登记,剩余的立即退回。
(4)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准用爆炸物品作交易,不准倒手转让、转送他人或留作自用。
(5)听从现场指挥员、安全员的指挥,在清好现场设好警戒后放炮,并记清放炮数。如有了盲炮立即报告指挥员和安全员,采取措施,安全排除。
(6)发生爆炸事故或丢失、被盗炸药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