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公司安监与生产部化学、环保专责工程师的职责、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2、职责与权限
2.1 职责
2.1.1 在安监与生产部经理及副经理领导下负责化学、环保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1.2 贯彻执行国家、中电投集团公司、环保局、发电公司下发的有关化学-环保方面的规定、政策、法规、条例。
2.1.3 负责审核环保、化学专业年度备品、配件、材料计划和各类技术报告。
2.1.4 对环境治理及化学技术监督等有关方案制订的可行性负责。
2.1.5 对化学、环保技术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性负责。
2.1.6 对环保工作的统计分析及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2.2 权限
2.2.1 指导本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2.2.2 检查本专业各类计划执行情况。
2.2.3 制止违反规程的行为。
2.2.4 对 “三废”、噪声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2.2.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阶段有关化学、环保项目的审查工作。
2.2.6 向各单位检查了解有关化学、环保工作情况,并有权索取有关数据。
2.2.7 参加有关化学、环保工作会议及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2.2.8 对化学、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有权提出奖励意见;对防治不利、污染严重的,提出惩处意见。
3、工作内容方法与要求
3.1 督促化学专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检修技术标准。
3.2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运行系统的水、汽品质和油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发电一(二)部处理,保证水、汽质和油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3.3 做好化学、环保专业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审核规程、报告、图纸,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记录和技术总结。
3.4 经常检查发电一(二)部化学运行的反事故落实及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