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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吊篮操作安全管理模式

作者:陆志远 李钢强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8日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安全管理,这是因为吊篮的使用面广量大(目前全国高处作业吊篮拥有量达到100万台以上),管理形式复杂,无论从生产制造资质管理,安装资质的准入,安装检验验收,还是现场吊篮操作使用,都与其他建筑机械设备不同。此外,目前各地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要求认识不一致,吊篮安装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如何加强对吊篮操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已经成为建筑施工行业面临的重要安全问题。
  吊篮操作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与其他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一样,都离不开这样一种管理模型(见图1)。这是在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调研基础上勾画的建筑机械管理基本模型,即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几乎都与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5个环节相关。如果这5个环节中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吊篮安全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行政监管责任主体基本可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监管基本模型也符合《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机械“两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划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资质管理的单位,另一部分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要求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职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机械安装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的是资格许可管理,而有关建筑机械租赁单位、建筑机械安装检测单位以及有的建设单位,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管理要求,其监管方式基本模型如图2所示。
  正确认识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方式的基本模型,有利于我们正确选择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
  吊篮操作监管认识误区
  由于目前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的多样性,存在如下认识误区。
  认为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有的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想通过一个文件,就把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殊不知,每个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监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重点在吊篮操作的使用环节。
  由于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复杂、现场操作危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尚未能更深地涉入其管理,表现在对吊篮操作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理由是吊篮操作不属于特种作业范畴或不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畴。
  对施工现场作业吊篮安装资格的认识问题,有些地方认为吊篮安装队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设备安装资质,因此,制定了地方性的吊篮安装资质条件,使得吊篮安装企业无所适从,要么拿不到安装资质,要么就弄虚作假换取吊篮安装资质。
  对吊篮的登记备案管理。由于吊篮设备的特殊性,吊篮装置的构建是在现场组装完成的,不可能像汽车吊设备一样用一个牌号来确定。所以,吊篮就不可能像有的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否则只能是弄虚作假,有违登记备案管理的初衷。
  吊篮安装检验管理问题。目前有的地区强行要求对吊篮安装检验实行第三方检验,许多工地吊篮有数十台甚至上百台,不谈对吊篮安装检验付出的检验费用开支有多大,单从这么多数量的吊篮来看,检验机构如何保证检验质量,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据了解,相当多的检验机构没有按照检验规范检验,给吊篮的使用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新型吊篮操作管理模式探索
  通过以上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机械监管认识的分析,我们认为,如果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应该是一个很安全的操作。因此,我们提出“合力创建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的理念。这一理念的关键字在于“合力”“创建新模式”,追求的目标是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管理模式。
  “合力”——将各个管理环节闭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
  虽然吊篮的各个环节管理要求不同,但它可以由一个机构来穿针引线完成。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吊篮操作管理上不断探索,基本形成了“合力”所具备的条件。
  江苏省是全国建筑业大省,也是我国吊篮行业的大省,江苏省无锡市更是有着“吊篮之乡”的美誉。为整合这部分资源,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成立了由吊篮生产厂家为主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业委员会——制造环节的管理;成立了建筑机械租赁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近180家的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租赁环节的管理;对全省50家的建筑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实行行业确认——安装检验环节的管理;开展吊篮操作人员培训与发证工作,以动态管理的形式加强对吊篮操作人员的管理——使用环节的管理。如果在此基础上,形成监管上的共识,那么这样的“合力”是可以有效形成的。这种监管的形式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这样一来,新型的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模式可用图3表示。
  “创建新模式”——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思路
  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不能解决目前吊篮安全操作管理问题的。一方面它受行政管理职能的限制,不可能协调建筑机械管理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把建筑机械制造、租赁、安装等环节全部纳入使用环节来管理,目前有一种将机械制造、租赁、安装、使用一体化的管理思路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转变管理理念,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种种困惑。
  “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管理”——既具备条件,又有信心
  据统计,民航每百万架次事故率全世界平均为0.999,美国为0.326,我国为0.694,即民航事故发生率不到1/每百万架次。因此,民航运输管理是目前最安全的一种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吊篮数量100万台以上,如果按使用频次来算,施工现场使用率为千万次以上。通过调研走访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吊篮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是过硬的,有的厂家得产品还出口到国外,很受欢迎。现在不少厂家确实保持着产品质量零事故的纪录。所以,使用正规厂家的吊篮产品,控制在百万次甚至千万次事故率以下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如果与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相比,有的厂家称是可以做得比民航更好的。有的厂家甚至说:民航出了事,飞机掉下来,人就没有了;万一吊篮出了事掉下来,人还挂在空中,因为他们有安全大绳保护着。
  吊篮安全操作的关键是两大问题:一是吊篮的质量;二是吊篮的操作。吊篮的质量有3个环节,即:制造、租赁、安装。我们认为,如果通过行业协会的监管,这3个环节是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吊篮的操作是目前吊篮安全操作的关键,但是如果通过有效的管理,实事求是地开展培训与发证工作,加强对登篮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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