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3日

“十不焊割”的规定是:

(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

(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有关领导、车间、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和办理动火证手续者,不能焊割。

(3)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

(4)未经领导问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8)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