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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根本因素——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30日

    1 前言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钢)自从引入济钢安全管理办法以来取得显著效果,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从而进一步控制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违章行为

    2.1 安全4—M理论

    安全4—M理论即人、物、环境、管理,是各类事故发生的四大因素。不同的是生产、质量、火灾、工伤、设备事故是造成事故的能量作用在不同的介质上而加以区分的。作用在生产资料上引发生产事故;作用在产品上是产品质量事故;作用在人体上是工伤事故(见图1)。同时,也可能引发多类事故,或一类事故附带其他类型的事故,如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同时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图1 4—M理论逻辑图。

    人包括操作工人、管理干部、事故现场的在场人员和有关人员等,是四大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关键。控制人的操作行为就成为了关键。

    物指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物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可能发生的一个方面,即不是所有的工伤事故都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

    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如照明、通风、操作环境温度等,它是影响人操作状态和心理的因素

    管理是以上三个因素存在的基础因素。管理不到位就必然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缺陷。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他三个因素是直接原因。

    据从55万起事故统计分析,每330次事故中死亡重伤一人、轻伤微伤29人,无伤300人。为了消除1:29的伤亡事故,首先必须消除300起无伤事故。

    2.2 违章是事故多发的根源

    事故直接原因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多数是指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工伤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有他人行为造成工伤、自身行为造成他人工伤、自身行为造成自身工伤、他人和自身行为造成自身工伤四种情况。而后两种情况占事故总数的半数以上。八钢1996年共发生10起工亡事故,其中9起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90%,8起是工亡者本人违章和工亡者与他人共同违章所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80%。2000年1~6月共发生32起工伤事故,其中25起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89.3%,22起是工伤者本人违章和工伤者与他人共同违章所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68.7%。2001年1~6月八钢集团公司和八钢股份公司共发生28起工伤事故,其中21起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75%,19起是工伤者本人违章和工伤者与他人共同违章所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67.8%;

    要控制人的违章行为。就要通过对责任者的教育和处理,使之自我约束,但八钢多数厂对这类工伤者的处理的力度还不够,有的甚至未做处理。

    3 对济钢管理办法的分析

    八钢集团公司从1997年起推行济钢严惩重罚的管理办法,恶性事故得到了很大的控制。 但济钢的办法是针对发生事故的作业线,而八钢因当时不具备条件改为针对单位。这种“株连九族”式的罚款,并不能使违章者得到应有的教育,从根本上说,济钢的办法只能使职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安全意识,并没有让职工从心底接受。因为这种管理还是建立在“要我安全”的管理观念上,要使职工彻底转到“我要安全”的认识上来,还得进一步探讨新的管理方法。

    八钢650轧钢车间、线材车间和热带车间分别于1998年、1999年实行对工伤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的办法,使安全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具体办法使对工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处罚相当于工伤者工伤治疗期月岗位工资,分月执行,直至恢复上班,旧伤复发延续执行。对负有次要直接责任者,处以相当于工伤者工伤治疗期原月岗位工资之和的50%罚金,分月执行,直至恢复上班。旧伤复发延续执行。

      对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一般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处以下岗3个月;造成他人重伤的或重大未遂事故的下岗6个月(下岗处理但不脱岗)。 对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一般未遂事故者分别给予下岗3个月(下岗处理但不脱岗),免去当月岗位工资及奖金的处罚。 这一管理办法与济钢管理办法的本质上区别在于:能促使职工转变观念,认识安全是自己的事,自觉地遵章守纪。改罚款共担为主要对事故责任者罚款。因而在控制事故方面收到了明显效果。

    4 结束语

    为促使职工自我学规程、用规程,让职工摒弃被动的“要我安全”的观念,建立职工“我要安全”的意识,就要在继续执行济钢的安全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大对事故中责任者的考核。尤其是对有违章行为的工伤主体的考核。进而就可以削弱安全管理职责中“监督”的职能,把安全管理者从给职工当“保姆”、当“婆婆“的角色中慢慢解放出来。

    注:1、对“违章造成自己工伤的职工的处理”是在不违背市劳动局《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及《劳动法》的前提下提出的。 2、对“违章造成自己工伤的职工的处理”遵循了国家《事故处理原则》及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只是这两个文件中提得比较模糊。 3、以上的工伤事故的定性、统计都是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原则划分、统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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