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6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7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8炼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9炼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11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上岗。
13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4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5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16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17炼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 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