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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检修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4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修的职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入罐作业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起重作业安全要求、电器检修安全要求、抽堵盲板安全要求,动土安全要求、清理工作安全要求,检修设备交接安全要求等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G 2301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T23008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各车间、检修单位在检修前均应认真做好“三定”( 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 “五落实”(思想工作落实,组织落实,物质落实,施工方案落实,开、停车方案落实)工作。
    3.2  检修前必须认真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个参加检修的人。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明确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3  检修单位必须在检修前办好手续(如:安全检修作业单、动火作业申请单、入罐作业许可证、电气操作票等),各车间、科室应派专人协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3.4  对重要的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科审阅, 由主管副总批准。
    3.5  检修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检修安全全面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
    4.1.1  各车间检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4.1.2  检修时, 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检修方案、检修规程进行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4.1.3  各工种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4  电气设备的操作应由持有作业证的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4.1.5  传动设备与装置检修时,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
    4.1.6  检修现场应设标记或安全防护栏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区。
    4.1.7  严禁在带压的设备、容器上紧卸螺栓。
    4.2  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
    4.2.1  作业单由申请检修部门填写并实施管理,全面负责检修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安全无事故。
    4.2.2  凡属检修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检修作业单,特殊作业在填写本作业单外,还需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作业证(如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入罐安全作业票等)。
    4.2.3  检修分类:
    检修项目实行A、B、C三级分类
    --A类: 属于公司抓重点项目;
            主要指特殊动火、高压电器检修、特殊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项目。
    --B类: 属于车间抓主要检修项目
            主要指入罐作业、抽堵盲板等项目。
    --C类: 属于工段、班组负责检修项目。
    4.2.4  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事项:
    4.2.4.1  A类一式三份:由工段、车间、科室三级签发。
    4.2.4.2  B类、C类一式二份:由工段、车间两级签发。
    4.2.4.3  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填写内容必须做到认真、齐全、准确。特别是安全措施栏目应填写详细,考虑周全,作业单必须在检修前填写完成。
    4.3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3.1  一切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61-200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3.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内部的残留物进行清洗,置换,并对易燃性气体浓度等进行检测合格,取得动火作业许可后,方可动火作业。
    4.3.3  严禁在带压和不清洗置换情况下动火。
    4.3.4  在气焊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在可燃物品附近进行气割和气焊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应在10m以外);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间隔在7~10m。
    4.3.5  手工电弧焊必须按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担任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4.3.6  焊接时,必须穿戴齐劳动防护用品。
    4.3.7  所有电焊工具必须安全绝缘,所有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焊地线应直接接在被焊设备物件上.禁止在工艺管道上搭接接地线。
    4.3.8  确保动火施工安全,动火申请单位和检修单位应设专人现场进行监护和监督。
    4.4  入罐作业安全规定
    4.4.1  一切入罐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69-2006《入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入罐作业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4.2  对塔、槽、罐等设备内的残留物,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并分析可燃物质及氧含量和有毒物浓度分析达到下述标准,并办理入罐手续方可进入检修。含氧:18~  21%;可燃物:达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毒物:达到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要求,并取得《入罐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入罐作业。
    4.4.3  进入带搅拌装置的容器内部工作时,必须由电工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并指派专人监护。
    4.4.4  进入容器检修,必须配戴齐全的防护器具。
    4.4.5  进入容器只准使用不超过12V的行灯照明。检修用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导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要有可靠的接地线。
    4.4.6  在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措施,以确保安全。
    4.4.7  容器外有专人监护,要在能够清楚地观察整个作业位置上进行监视。
    4.4.17  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员不得进入塔槽内进行应急作业,但应迅速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4.4.16  作业结束经检查后,应关闭检修孔,并卸下检修标志。
    4.5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5.1  一切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70-200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5.2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单》。特殊高处作业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后才能进行。
    4.5.3  凡有头晕、心脏病、高血压等病患者,禁止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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