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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
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
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
三级1412141512141615
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
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25
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
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
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
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
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
>10,≤501520251520253025
>502025302025303530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 (仓库 )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是,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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