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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8日
 

 

管理对象
公共场所防火安全
管理责任人
治安保卫队队长
监管部门
治安保卫队
监管人员
消 防 管 理 员
   
SNMH - ZABWD -公共场所消防监管-01
1.公共娱乐场所要有烟雾报警器和应急灯,并定期检查测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公共场设有安全通道的,要装置明显标志。
3.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随意设置门槛、台阶或将出口封死,要始终确保畅通无阻。
4.公共场所电器、空调等设备安装时要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1.每月在“四防”安全检查工作中,对各公共场所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灯进行检查,发现不完好的,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2.公共场所安全通道标志不明显、通道内堆放杂物、设置门槛台阶等,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单位给予考核并处罚。
3.公共场所安全通道被封死,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进行考核,并对单位和管理责任人予以经济罚款。
4.公共场所内电器、空调等设备无防火、隔热措施的,发现一次在当月“三个文明”一体化考核中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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