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船舶国际化运输的发展,水上运输日益繁忙,船舶防火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船员既是船舶安全生产的操作者、又是直接收益者,其思想观念和行为举止与船舶安全息息相关,要把好船舶消防安全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船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船舶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改变安全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资源环境,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截至1984年底,国际海事组织共有127个会员国。中国政府于1973年3月1日成为该组织的会员,随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对船舶设施设备维护、船舶航行值班、水域环境保护、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是所有船舶和船员必须强制性遵照执行的法律。因此,船员应清晰地认识到船舶安全法律对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船舶安全法律的功效主要体现为:
——具有明示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船员,保障船舶安全、维护水域环境应该怎么去做,如何去做;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教育来实现。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广大船员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具有预防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的方式来实现的。法律的预防作用可以使船员知晓法律、明辨是非,即在船舶的生产过程中要求船舶和船员严格按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整和控制船员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现象的产生。
——具有规范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校正船舶和船员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错误行为,使之回归到正确的法律轨道。船舶安全法律立法的原则是保护国家、船舶、船员的利益,固然带有强制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最简单的道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强化船员的法律意识、促进船舶安全生产的效率,创造一个安全、稳定、高效、文明的船舶生产环境。
作为新时代船员,不能将船舶安全单纯地理解为只有“航行安全”。应改变模糊的安全观念、充分利用法律去指导船舶生产。要知法、懂法、守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不知法,就不知道怎么去守法。知法的关键在于平时认真学习和领会,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只有知法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得到更好地体现。尽管船舶企业也制订有这样和那样的安全管理规定,但都离不开国家法律为基础,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在现代法制社会里,船舶要全面系统地保证安全,须靠广大船员共同努力去克服工作压力大、时间紧等困难,腾出有限的时间认真学习并掌握船舶安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去管理消防安全、引导航行安全、督促值班安全、监督船员行为安全、维护水资源环境。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保护船舶、保护环境。
改变临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船舶作为一个多部门、多工种配合作业的生产单位,肩负着船舶航行、设备维护、防火防爆、停泊值班等船舶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船员的工作负荷非常大。特别是目前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船舶物质条件、管理方法、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局限性,致使有些船员对船舶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这个辩证关系上的分析判断能力存在一定偏差。在船舶生产与消防安全问题上通常习惯把船舶航行安全作为第一需要,很难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顾此失彼淡漠了船舶消防安全。具体表现在消防安全工作口头化、表面化、形式化。注重文件上传下达,疏忽具体落实检查;注重事后处罚教育,疏忽日常管理监督。这种错误的临时思想观念如不予以纠正,势必影响船舶的生产安全。
如1990年9月11日,重庆"长江明珠"号豪华旅游轮在进行焊接废气锅炉手动安全泄压阀滑轮固定支架时,由于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忽视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电焊落渣引燃不远处餐厅内堆放的聚氨脂硬质泡沫和木条发生特大火灾,主甲板以上设备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82.7万余元。
2009年1月2日铜陵县一艘船舶在发动机器时,因平时缺乏对设备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致使电线老化后引发大火,导致船上1300升柴油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