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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安全工作现状与对策探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目前农村学校的安全管理问题,用一个词形容,最确切的是--如履薄冰。由学校安全事故导致“校闹”,已经成为继“医闹”之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现在“校闹”轻则围攻学校、纠缠校长,重则聚众堵门、打砸校舍、冲击校园,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另外加上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渲染和炒作,只要学校出现安全事故,无论大小轻重,无论校方是否有责任,很快将学校和校长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使之不得不承受压力和非议,有的甚至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面对严峻的学校安全管理形势,往往使得校长、班主任、老师为了学生在校的安全,导致学校教师在开展工作时畏首畏尾,不敢越雷池一步。“天地君亲师”,自古以来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精神信仰和象征符号,可如今倍受尊敬的教师为何沦落到被人指责,乃至问责之地,“校安”之困值得我们反思,现就学校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与大家交流分享,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困扰学校安全的“三大机制因素”
        1、法制缺失。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目前虽然有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和2006年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部委第23号令)及地方一些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还在伤害事故如何补偿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由于出现无法可依,所以造成社会上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部分领导存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错误思想。因此,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迫在眉睫。
        2、政策缺陷。我国目前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置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仍不健全,如针对学生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过低、政策对一些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等。一旦出现事故,就要求学校当事人作无原则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一些人看到了“闹”的好处,只会给事故善后处理留下隐患。包括部分校长有“息事宁人”的想法,这些都是助长这种社会不良习气的“催化剂”。
        3、管理缺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与所在学校日常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与学校没有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体系工作不无关系。从以往一些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当中,都或多或少折射出我们的学校在安全保卫、常规教育、安全演练、安全预警以及应急技能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加上事故突发后,学校及校长在救治伤员、保护现场、事故报告、控制局面、成立组织、寻求援助、开展调查、责任追究等环节处置不力、不知所措,也给事故善后处理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三大规律特征”
        我从近年来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得到和发现有三大显著规律特征:
        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交通、自杀、暴力、性侵、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交通、自杀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
        2、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1月、2月由于天气寒冷,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性侵犯案件5、6两月最多。时刻分布:在一天24小时中,晚上9时左右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
        3、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
        三、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管理反思
        (一)、踩踏事故
        【案例1】2014年9月26日14时许,昆明明通小学学校起床铃拉响后,该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教室上课,由于靠墙的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不清楚情况,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事故导致6人死亡,22人受伤。
        [案例2]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案例3]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4] 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书香小学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下午3:50许在罗湖区东门街道晒布路迪可可儿童乐园3楼下2楼的扶手电梯上发生意外事故,9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 以上4起学生踩踏事故,3起发生在校内,1起发生在校外,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令人十分痛心。近年来,虽然尚未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但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学校是人口密集场所,一旦发生拥堵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存在应急疏散演练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应急疏散示意图未上墙、应急指示灯等设施不规范以及校外集体活动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以上几起惨痛教训提醒我们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应急疏散演练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增强演练的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安全
         [案例5] 2013年9月14日中午放学后,某民办学校高二年级住校生李某私自同6位同学一道外出吃饭,在就餐间隙,李某骑摩托车带另一名同学兜风,因行使路面坑洼不平且车速过快,导致车子失控摔倒,酿成车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胡某受重伤。
        【案例分析】 这几起案例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都是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所造成的惨剧。可以看出,案例反映出家庭和学校安全教育以及家长监护责任都存在问题。由于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家长就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就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这起案例除了学校未采取措施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以外,还有学校门卫管理漏洞使住校生随走读生一起混出校门以及周六违规补课等问题。当然孩子的教育问题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案例6] 2014年7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经过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时翻入水塘。11日凌晨3时许,涉事校车被打捞上岸,确认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
        [案例7] 2011年8月2日,城区一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到校后,一名3岁女童被滞留车内闷死。
        【案例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办幼儿机构为了吸收生源,节约成本,将不符合标准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园,加上管理措施不到位,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上下车未清点人数,或存在超载、超速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先后出台规范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制度和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但目前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不容乐观,仍还存在接送车辆安全系数低、“黑头车”、超速超载、监管合力不足以及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学校布局,特别是建设好一些必须的教学点,使学生就近上学;二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路途较远学生住宿需求;三是了解和掌握学生乘车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加大“黑头车”、超载等违规车辆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运行机制。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目前有不少学校存在走读生在校上晚自习现象,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学校高度关注。
        (三)、心理健康
         [案例8] 2014年2月17日下午,某县一中学高二年级一男生从教学楼四楼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在该生住处发现了大量抗抑郁类药物,排除他杀可能,且该生自杀无外界诱因。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协调,最终学校还是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9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大约21:00多,某县一名高一男生在一饭店内因感情问题,喝农药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
        [案例10] 2014年3月25日12点51分,某县一初三男生吴某(15岁),在教室走廊突然跳下,学校及时拨打120,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结论是该生跳楼属自杀。
        [案例11] 2014年1月20日傍晚,某县一小学三年级男生李某(9岁),放寒假在家旁边厕所内悬梁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该生几年前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其父母先后都成立新家庭并长期在外打工,随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妈生活。当天傍晚6点多晚饭后,因外公外婆说今年孩子的爸爸妈妈不回来过年(去年也没有回来),该生情绪低落,后其舅舅在家旁边的厕所内发现其已悬梁自尽。
        【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自杀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因心理问题自杀身亡学生人数占非正常死亡总人数的43%,已超过溺水事故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第一“杀手”。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约有25%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包括焦躁、偏执、孤僻、人际关系不适等。特别是当前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面对升学、师生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导致心理出现问题。因此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的监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有利和宽松的环境。学校要设立相关的机构,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活动。另外,要随时关注学生心理动态,特别是对于心理有问题学生。如上面[案例10]中这名学生因患抑郁症于2013年3月休学回家,事发前曾多次在家自杀未遂,先后在精神病院治疗,2014年春节后,经该生本人及家庭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复学,两天后在学校教学楼跳楼身亡。我们可以看出,这起事件的发生与校方没有任何责任,但学校最终还是“破财消灾”,如果学校在该生复学时把关严一些,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后方可复学,完全可以规避校方的风险。
        (四)、溺水事故
         [案例12] 2014年6月6日下午,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吴某等12位同学相约到江边聚餐,其中王某(男,14岁)、朱某(男,15岁)两位同学下水游泳后发生意外,经报警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打捞施救,到6月7日下午两位学生尸体先后打捞上岸。
        [案例13] 2013年7月18日傍晚,某县一初中3名毕业生朱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史某(男,15岁),三人私自结伴到湖里游泳,后不幸全部溺亡。
        [案例14] 2013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某县一处原村轮窑厂取土形成的深塘发生一起溺亡事件,3名中学生钱某(男,17岁)、张某(男,16岁)、金某(男,17岁)不幸溺水身亡。
        [案例15] 2014年6月29日,某县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四名学生在在居住地附近窑厂的取土坑不慎溺水身亡,其中小学生1名(11岁)、初中生3名(均为14岁)。
        【案例分析】 当前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呈现“五多”特点:一是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二是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三是多发生在初高中男生,四是多发生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五是大多是农村留守儿童。所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和学校除了做好在校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以外,要将安全教育延伸到节日或假期,做到“学生放假安全教育不放假”,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一要加大安全教育频率。对学生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天天讲,特别是在放学前或放假前,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不能私自下河游泳。二要加强“家校”对接。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家校对接工作,通过家访、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三要加强“校地”对接。学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村(居)委会加强对有安全隐患水域排查力度,设置警示标志,层层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协作长效机制。四是加大游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学校要充分利用安全课、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讲解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游泳知识的专项辅导,让每一位学生树立一个游泳安全意识。五是丰富假期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地方去玩,家长、学校、社区要组织有序的安全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兴趣爱好和行为习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校园伤害事件
         1、学生冲突
        [案例16] 2014年2月27日晚八时许,某县一学校初二年级住校学生方某(男,13岁),在校与另一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倒地昏迷,经学校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可以说这起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斗殴事件,《安庆晚报》连续3期予以报道。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校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生苗头予以制止,这起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寄宿生远离家人,缺少监护人的关爱和管理,寄宿生学习及生活区域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寄宿制学校要逐级落实寄宿生管理职责分工和各工作岗位的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巡查、寄宿生请销假、晚点名、缺勤追踪、来访验证登记、交接班及宿舍卫生、消毒等制度。尤其在夜间和学生户外活动期间,加大校园内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二是定期重点对学生宿舍视频监控、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图及指示标志、消防栓、灭火器等是否正常运转、数量充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充分利用班会、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校园侵害、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各类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四是对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甚至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
        [案例17] 2003年5月,在西部某九年制学校,一名七年级男生在上数学课时偷玩玩具,任课教师发现后批评了该男生,该男生便顶撞了几句。任课教师自觉损害了自尊,生气地朝该生左侧脸部扇了一耳光,造成该生耳膜穿孔。后该生辗转几家医院治疗才渐渐康复,肇事老师也付出了2万元医疗费的代价。
        [案例18] 2011年12月,西部某初级中学八年级一男生因长期迟到、早退、旷课,考试成绩经常影响到班主任的考核。这次班主任发现该生又旷课后,要求该生到校上课,不料该男生严辞拒绝,班主任一气之下,将该男生殴打一顿,造成该生脑部震荡,鼻孔出血,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近一个月。后经多方协商,该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了事。
        【案例分析】 除了上面少数老师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意外,还有一些校园冷暴力时有发生,如近年发生的“绿领巾”、“红校服”事件等,都需要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为何“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对学生却充满仇恨,甚至大打出手呢?主要还是由于肇事教师人文素养差,依法执教意识不强,还有传统封建落后教育理念的作祟,加上进入青春期孩子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等逆反心理的推波助澜,都是学生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或冷暴力行为的诱因。我们要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非法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使校园成为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育人摇篮。首先,要加强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加大《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力度,提高教师的法制和人权意识,深化教师的思想道德境界,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其次,学校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从落后的教育理念和思想转变过来,从狭隘封闭的应试教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充分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最后,教师要善于原谅学生的错误。学生是未成年人,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过失,教师要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不能紧紧抓住学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耿耿于怀,甚至莫名其妙地对学生发火、体罚学生。特别是对于逆反心理极强的学生要有宽容之心,敞开胸怀,掌握和理解这些孩子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捕捉他们的闪光点。
        (六)、消防安全
         [案例19] 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市区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0] 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0],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七)、其他突发事件
         [案例21] 2013年12月17日下午,某校一初一学生,在家中跳楼身亡。
        [案例22] 2012年10月4日,某高中一高三年级学生凌某因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纠纷,于10月5日晚在家自杀身亡。
        【案例分析】 这两起事件都有一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校外,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案例23]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了1万元慰问,而[案例24]由于家属将尸体放在学校大门口,最后从维稳角度出发学校给了十多万。在这里想让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细节,也就是[案例20]中该生跳楼事件发生后,该生家长一直称学生跳楼系老师体罚导致想不开所造成,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学校班主任拿出每天“班级日志”,从记录每天学生到校情况看,该生跳楼前几天均请病假未到校,该班主任老师又将存在手机上与家长联系短信交家长看,事发前几天一条“**身体不适,请假3天”短信也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后来该家长也无话可说,最终学校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1万元慰问金。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发生学生意外事件后,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档案资料显得尤为重要,给公安机关取证提供第一手资料。本案中细心的班主任每天记录“班级日志”,注意保存与家长短信记录,据了解还有的老师把与有问题倾向学生之间谈心、谈话内容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案例23] 2014年3月27日早上,一职中正在早自习的周某某同学突感身体不适,并休克倒地,经及时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突发先天性疾病所致。
        【案例分析】据了解,本起事件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准确,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一是前期预防到位。该班班主任老师在事发前就及时发现周某某同学身体有异样,学生家长从开始隐瞒到积极配合,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有学生的病历复印件和学生的日常记录。二是应急处理到位。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救治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家长,第一时间陪伴受伤害学生身边,第一时间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三是合理善后到位。事发后学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如联系学生转院,到医院看望,师生捐款,师生在学校门口送周同学最后一程等等。所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惊慌失措,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处置正确、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做到事前预防到位,应急处理到位,合理善后到位,就会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健康校园。另外,据我所知,同样性质的事件,有一起赔偿72600元,有一起赔偿11万余元。
        (八)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1]某年10月19日下午,某市一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因系在绳中间作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判,比赛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外径24mm的铁螺母,以便使其垂直向下。在比赛激烈进行时,绳子突然崩断,所系螺母因惯性甩起,击中甲队参赛队员A头部,A顿时头部流血不止。急送医院,右顶头皮裂伤,头骨凹陷骨折。
        学校作为拔河比赛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绳断属意外情况,但螺母有可能造成在场人员伤害这一危险性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学校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情况:建筑物塌陷,楼道过窄,地砖过于光滑,楼房栏杆过低,墙面砖或玻璃脱落、秋千或大型玩具装在水泥地上,未设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深水坑,实验室设备不齐全(通风、排污等)、电灯不亮等。以上这些问题应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2]某年9月,广州天河区某学校初一班学生正在聚精会神地上课。突然,教室内一正在运转的吊扇掉下来,有4名同学还未明白怎么回事就已被下落的吊扇击中,其中某学生后脑受伤,学校急送医院,缝合了14针,且长期有头痛、呕吐现象。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学校拿不出证据开学时对吊扇作了检查。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3]某年1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发生一起小氢气球灼伤师生的事故,造成70多人脸部、手部受到不同程度灼伤。详细案情是某公司在广场举办活动,组织了某小学的部分五年级学生每人手持一束小氢气球参加开幕式,上午10:40,因一观众向学生要气球,但系气球的线解不开,该观众便用打火机去烧系在气球上的线,使一千只小气球遇明火突然爆炸,70多人受伤。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在此文件中并未指出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种类和范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均属不适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按照《学校卫生条例》的规定,不适宜活动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不得让学生接触有害物质和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全日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不适宜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与学生的年龄有关。
        其他不适宜活动,如救火。1994年4月28日,国家教委、林业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指出,严禁中小学参加扑救山林火灾。1988年1月16日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23条规定:“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和定期体检制度。
        如体育课等剧烈活动,应允许心脏病、身体不适的女学生不参加。家长有告知的义务,否则向学校隐瞒学生病情,则学校不负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案例4]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分组打排球。A和同学在打球过程中球越过学校院墙,A和同学便想翻墙把球捡回来。因为院墙较高,必须一个人骑在另一个人的脖子上才能够得着。A刚骑上同学的脖子,便重心不稳,头朝下栽到地上。同学见状赶紧找老师,大家把A扶到校医室。校医室的值班人员见A没被磕破,便叫A躺下休息,并给A用热手巾捂头。不一会,A 口唇发紫,呼吸困难。学校赶紧把A送往医院,医生诊断是脑出血。由于时间耽搁太长,A脑部大部分组织死亡,成了植物人。A的家长认为A的后果是由于学校采取了不正确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良后果加重,向学校提出了94万元索赔。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5] 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  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是学校职责的具体执行者,教师的工作带有公务性质,所以教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对学生的侵权,要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要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如:小学生在楼道内奔跑,打闹,教师发现,应予制止。教师的责任非常重要,学校有安全制度,还应狠抓落实,教师值班、值勤应尽心尽责。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5]某小学3年级学生,平时在校吃饭,但因数学作业没带,老师说今天不带来就视作没写作业,学生说“那我中午吃饭去拿作业,”数学老师未置可否。结果学生回家途中遇车祸。
        学生中途离校非常危险,门卫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老师或监护人的保护,应阻止学生中途离校。
        12、其他
        (九)学生或监护人有过错的几种情况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下午课间,他拿出一个从家带来的一次性注射器吸水玩耍,教师制止,但老师走后他继续玩注射器,几个同学围观、抢夺,造成针头刺中B的左眼,左眼穿孔,失明。
        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考上好学校,有些家长向学校隐瞒病情,怕学校不收学生入学。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所以,学校体检应书面通知家长体检结果。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另外,《办法》第11条列举了第三者过错的情况: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经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村小学组织全校去公园秋游,中午用餐后,学生A和几个同班同学擅自去游乐场买票坐公园中的小火车。但售票处有告示明确规定:小孩乘坐要家人陪同,但售票人员仍将票卖给他们,并让他们进入游乐场。小火车进站时,A一脚踏空,即落入轨道,被还在运行的小火车轧伤。游乐场有规定,小火车进场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维护。但当时工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管理。公园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教师、工作人员与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农村学校安全管理的现状
        这里,针对当前农村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缺位,存在不少疏漏之处,梳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领导重视不够。我们知道,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但通过平时调查研究,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学校校长安全忧患意识欠缺,自己对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当“甩手”校长,安全检查往往“蜻蜓点水”,敷衍了事,对各类隐患排查、危房危点情况掌握不清。既不督促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制订安全工作计划,也不进行每月、每季度甚至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很少开会专门研究安全相关工作,一遇责任事故发生却总想把责任推在分管安全的副校长甚至中层干部身上。    2、 制度执行不够。应该说,目前绝大部分学校安全规章制度门类还是比较齐全,如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楼道畅通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防洪安全、流行疾病预防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相当一部分学校在制度健全、完善及更新上做得较差,几年前的旧有制度,明显早已过期,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仍以资料汇编的形式长期保存,学校一些主要领导调走了,领导小组也不及时更换,或者就是有制度,标在墙上形同虚设,校长和班子根本不执行。制度不健全、软件不完善、执行不力,已成为部分中小学校安全管理的一大软肋。    3 、工作落实不够。一是部分学校安全活动未认真组织落实好,方案未细化、措施不健全,活动的开展仅停留在口头上;二是安全教育课落实不够,一些学校虽排了安全教育课,但没有认真上,仅仅停留在课表上,或者就是拿出以往旧有的安全教案来应付,或者干脆将安全课改上自习课或劳动课;三是隐患整改不到位。一部分学校存在隐患被要求整改,确迟迟不行动,存在侥幸心理或“等靠要”思想。其实那种在花钱不多情况下可以及时解决的小隐患要及时消除,否则一旦出事,容易追究行政不作为。    
        4 、重点突出不够。我们知道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等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点,是较易导致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各校应花大力气加以整治。如食品卫生安全,一些学校因监管不到位,食堂卫生状况差,食品留样制坚持不够,库房食物存放混乱,从业人员也不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而且个人卫生意识、习惯差等,这些均会影响食品卫生。只有突出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治,才能有效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策略
        1、前提:深刻理解学校安全工作的意义
        深刻理解学校安全工作的意义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前提。在实践中,一些学校管理者和教师都非常害怕出现安全事故,在观念层面都非常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行动层面往往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没有深刻理解学校安全工作的意义。
        2、基础: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要密切关注和深入理解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要关注三个重要法规:其一,是2006年以十部委部长令形式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地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国务院2007年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方式转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出规范的要求。其三,是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学校应该和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以及处理事故的整体流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明确学校建于学生的安全责任和工作边界之后,学校要划分和确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与分工、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3、关键:系统规划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系统规划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学校整体工作与安全工作的系统规划和推进;另一个是学校安全工作内部的系统规划和推进,前者意味着把学校安全工作融入到学校整体工作设计之中,与其他工作有机协调、共同推进。后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整体上规划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方方面面的内容,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是从整体上规划和推进特定时间学校安全工作的进程,使之成为一个整体;三是从整体上规划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4、核心: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制度体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阐述了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门卫制度、校内设施设备和建筑危房的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责任制、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保健人员的配备和学生体检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寄宿学生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的档案记录制度。
        学校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时,要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的内容,另一个是制度制定的程序。制度的内容应该科学、全面,既要关注应该做什么事,还要关注如何去做事;既要关注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还要关注不应该做、不能做的事情是什么。制度制定的程序既要体现有针对性的广泛参与,让学校的教职工和与制度主题有关的校外的专家都能够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来,又要体现整个制定流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注重上下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
        5、内在保障:探索和创新学生安全教育
        目前,对于学生安全教育来说,核心的工作是在教育模式和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首先要变革安全教育的方式。学校要探索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方式方法,改进学校的安全教育效果。其次,为转变教育的角色,在安全教育活动中,很多学校都把学生当做被动的教育对象。
        目前,对于学生安全教育来说,核心的工作是教育模式和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首先要变革安全教育的方式。学校要探索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方式方法,改进学校安全教育效果。其次,要转变教育的角色。在安全教育活动中,很多学校都把学生当做被动的教育对象,一味地说教和灌输,不能引起学生的关注和共鸣。学校要立足每个学生自己的生活实践,把学生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力量,激发学生的自主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6、外在保障:创建学校安全工作协作共同体
        学校安全工作涉及社会的不同部门和学生教育的不同力量,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学校来说,创建学校安全工作协作体非常必要。
        创建学校安全工作协作体分两个层次。首先,学校要通过主动联系和共同协商,建立和谐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伙伴系统,吸收家长和社区人士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发展家长和社区志愿者,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力量。其次,学校要借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与交通、消防、卫生、治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和谐的伙伴关系,借助这些部门的专业支持,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六、各级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1、国家学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涉及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3、涉及学校安全管理的综合性的政策法规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4、地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简易读本、曲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学校安全管理“12133”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教保【2015】1号)、宣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宣威市学校安全管理“13515”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教发【2015】21号)
        总之,学校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精神,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让学生放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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