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寄售行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16日

益典寄售行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寄售
1.寄售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寄售的(法人单位),要查验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本意见书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财物所有人委托他人寄售的,应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照)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法人代码证等证件。
4.寄售行业务人员应主动向当户要求其提供当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有效当物证明文件包括:当物原始发票、当物产权证书、公证书、文本合同等。
(二)寄售物查验、保管登记制度
查验有效证件、证明后,应认真对寄售物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并对寄售物入库,妥善保管。贵重寄售物在接收过程中,要坚持双方人员在场,确认无误后,并予以录像存查。
1.查验寄售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
2.查验寄售物所有权的归属并确认寄售物与寄售人的所有权关系。
3.查验寄售物有无缺损、假冒,发现缺损的当场说明,要求寄售人当场予以确认。假冒、以次充好的寄售物,应当场指出。
4.寄售物查验无误后,应履行物品登记手续,认真、如实填写“物品登记表”各项内容,定期报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5.寄售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将当物出租、抵押、使用。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1.寄售行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公安机关要求通缉、协查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
2.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知,要装订保存,保证寄售行从业人员随时翻阅、查看。
3.寄售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可疑人和可疑物。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寄售行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发现寄售人与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特征相符的。
2.发现寄售物与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特征相符的。
3.寄售人多次到寄售行寄售物品的;
4.寄售人与寄售物品所有关系明显不符的,并且不能说明物品来源、用途的。
5.持有涂改或伪造身份证件、证明的。
6.其他可疑情况应予报告的。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1.保安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正式保安人员,不得使用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人员作为保安人员。
2.寄售行保安人员设置不得少于二人。
3.明确保安人员工作职责,按规定时间、地点值班,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空岗、漏岗。
4.严格执行保安人员的交接班制度,要求保安人员填写值班记录。
5.对于保安人员发现的问题,寄售行负责人应及时整改,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
(六)寄售物登记报送备查制度
1.寄售行对已收物品,应认真如实填写寄售物品登记表。
(七)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1.柜台设置采用砖混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柜台面宽度不小于60cm.
2.柜台上方应设置全封闭防撬、防砸玻璃屏障,未封顶部分可用金属护板(网栏)封顶,柜台及防护屏障两端应与墙体牢固连结。
(八)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寄售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保管库房应设在寄售行内部,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位置隐蔽,采用封闭式金属防盗门。
(九)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求按照市、区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落实。
(十)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的时间要求
益典寄售行在2008年5月10日以前将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到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