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固定生产场地,均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设计标准》《高频辐暂行卫生标准》《放射线防护规定》《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2、生产所需的有毒和放射线材料必须储存在专设仓库,要建立保管制度专管理和发放。
3、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职能部门同意和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停用,严禁擅自拆除或挪用。
4、对有毒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要严格遵守焦化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检修的规定。
5、生产作业场所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有消声、吸声、隔声措施。
6、生产过程中,有毒害物质的排放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对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采取回收净化、综合利用等措施,保证生产作业场所工业卫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7、在有毒有害生产操作岗位作业或对有毒有害物责的设备、管道、容器检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毒面具。
8、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根据不同的介质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或配置相应的防毒器材。防毒器材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选型,公司统一购买配备,分厂负责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