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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安全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8月30日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储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

4.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5.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可靠接地装 置,且管线至少两端接地;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

6.管式炉出现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炉内火焰突然熄灭;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炉管漏油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7.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用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隔断。

8.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9.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

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均能可靠地隔断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10.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11.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两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扫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12.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13.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1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储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储槽,可不超过四行;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储槽容量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槽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储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槽,每个储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含油污水排水管的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15.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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