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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化工行业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

作者:王保民  来源:河南能源永煤公司龙宇煤化工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01日

“心理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一定对象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变化的过程。
        化工行业作为一个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因素的集聚地,各类事故的发生,曾经让很多人谈“化”色变,触目惊心。随着“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化工行业在高度重视“物质救灾”的同时,也已经认识到“心理救灾”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干预”机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心
        理疏导,恢复失衡心理,这是现代化工行业高度重人文关怀,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行业应急管理效果的重大举措。
        一、我国化工行业应急管理“心理干预”机制建设分析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从物质文明建设到精神文明建设还处于相对匮乏的阶段,国家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1970 年12 月11 日,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要认真抓典型,好的表扬,坏的批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尽快地把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类厂矿企业发展迅猛,化工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在2002年6 月29 日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整个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在应急救援方面,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在这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具体提到“心理救援”,但是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
        的专业化水平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这将为地方政府、社会、企业针对行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完善应急管理“心理干预”机制,建设一支具有“心理医治”方面的专业队伍,并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提供了法规上的遵循。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在行业要求上也在不断完善。2008 年,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 号),在应急管理方面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还应建立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要确保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2011 年3 月2 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在针对人员伤害的应急救援提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
        闭、隔离、洗消等措施”。而作为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其“心理恐慌”“心理失衡”等方面也应该划归到“现实危害”或“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化工行业的“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可以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行业规定方面找
        到条款上的遵循,完全是“有法可依”。
        同时,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之外,针对灾后
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心理救援”,我国在精神卫生工
        作领域已经出台比较详尽的要求,可以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心理救援”的有效补充。
        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为我国化工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中进行“心理干预”都提
        供了十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我国化工行业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现场状况分析
        我国应急管理“心理干预”其实很早已经开始,其中有据可查的正规心理危机干预在1994 年,新疆
        克拉玛依火灾发生后,北大精神卫生研究所的专对伤亡者家属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心理干预。及时的心
        理疏导对帮助受难者家属及早走出绝望无助的心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化工行业发生安全事故后进行“心理干预”也有比较成功的案例。2015 年8 月12 日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后,据统计有147 名国家和天津市精神心理科专家、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到此次灾后心理救援工作中,累计开展心理干预1475 次。其中,中国红十字( 天津) 心理救援队30 名队员,分成了家庭组( 针对伤员家属)、伤员组( 针对伤员) 和救援组( 针对消防员),开展个体一对一咨询。在一次心理救援中,一位救援组成员说:“有一位消防队员,
        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询问战友的安危。我们立刻联系前方,落实了他战友的情况,当我们告知他战友平安的消息时,他的情绪一下得到了舒缓,露出欣慰的笑容。”有一部分伤者入院时没有家属陪同,心理救援队的成员除了进行心理干预,给予他们鼓励和安危,还身兼照顾他们生活的“护理员”身份。心理专家坐在伤者床旁,亲切地说一些家常话、鼓励话,慢慢地,
        伤员被专家的关怀和温暖所感动,缓解了伤害,降低了事故的负面影响。
        然而,由于我国化工行业的应急救援“心理干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化工行业相的法律法规中对“心理干预”并没有明文要求,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应急救援“心理干预”网络体系,“心理干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一些化工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只是强调“物质救灾”“人身伤亡救灾”。而对于“心理救灾”只是被动参与,缺乏主动干预,忽视对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辅导和安慰。在很多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制度建设中,也没有把“心理救援”列入其中。即使在发生安全事故以后,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和安慰,也往往是安排一些非专业人员进行象征性的慰问或陪护,缺乏专业性人才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高效干预。其结果往往是造成更大的社会恐慌,造成对当事者的更大伤害,也引起了更多的社会纠纷,造成了更多的社
会负面影响。
        三、我国化工行业完善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建议
        危险化学品是事故的多发领域,化工作为一个集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于一身的行业,最易造成灾难性事件,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都相对较大。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从类别上看,主要是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既有显性伤害,也有隐性伤害,如对人体器官造成各种辐射等。比较而言,化工生产安全事故要比交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对人类造成的心理恐慌、社会恐慌更大。因此,在化工应急管理体系中更急需健全和完善“心理干预”机制。
        一是建立国家应急管理“心理干预”法规。鉴于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心理恐慌、社会恐慌,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对应急管理“心理干预”尽快立法。让开展“心理干预”,实施“心理救灾”不再是一种仅仅出于行业内部事故处置中的一种道义上的行动或者是仅仅出于医疗过程中的一个辅助性的动作,也或者只是企业相关部门进行象征性的人文关怀,而是要把它作为“应急管理”整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一项必不可少的救援行动去抓实抓牢。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心理干预”机制而造成
心理恐慌、社会恐慌,按照法律法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去处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行业内部“心理干预”方案。化工行业要根据其高危特点,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心理恐慌、社会恐慌程度、受害人群以及采取的“心理干预”措施进行论证分析,形成一套完善的“心理
干预”应急方案,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体系之中。日常,要把开展“心理救灾”演练与“物
质救灾”同步进行,不断总结“心理救援”的规律,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心理干预”方案的可行性。
        三是打造“心理干预”专业化队伍。要在社会、卫生系统、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打造“心理干预方面的专业化队伍,以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
其心理创伤的危害程度,组织不同层面的专业化队
伍共同参与“心理救灾”。一是成立社会心理干预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心理干预”的组织领导工作,形成专家型人才库,并分别建立心理干预咨询
        师、培训师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
        流。二是卫生系统要从上到下加强对精神医生的培
        训,逐步充实力量,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以便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就近得到心理创伤方面
        的治疗。三是作为企业要在安环部门或党群部门加强对“心理干预”知识的培训,具备一定“心理干预”方面的能力,以便于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
        抓住“心理救援”的最佳时机。同时,也有利于日常对员工进行危机教育,帮助员工如何应对危机、
        提高自身处理危机的能力,培育良好的人格,克服
        和减少危机带来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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