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07日

        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生产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和火炉作业等明火作业区。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室内固定动火区的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禁火区:
        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
        动火作业遵守的六项规定:   

 

1
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申请。
2
检查和落实动火的安全措施。
3
动火设备经清洗、置换后,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内做好动火分析。
4
分析时间与动火时间隔半小时以上或中间休息后再动火,需重作动火分析。
5
将动火现场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易燃和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6
动火人员要有一定资格。
7
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