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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安全

    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1.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2.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3.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1.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1.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1.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2.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1.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1.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1.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2.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3. 移动式脚手架
    4.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5.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6.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7.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8.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9.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10.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11.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12.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13.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4.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15.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16.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17.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18.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19.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6.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8.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9.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10.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1.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2.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5.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6.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7.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8.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9.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10.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11.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13.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14.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15.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16.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17.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18.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19.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

    检 查 项 目

    安装扣件数(个)

    抽检数量(个)

    允许不合格数(个)

    1

    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

    51~90

    5

    0

    91~150

    8

    1

    151~280

    10

    1

    281~500

    20

    2

    501~1200

    32

    3

    1201~3200

    50

    5

    2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

    51~90

    5

    1

    91~150

    8

    2

    151~280

    13

    3

    281~500

    20

    5

    501~1200

    32

    7

    1201~3200

    50

    10

     

     

    1.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4.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5.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7.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1.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2. 毛竹材
    3.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4.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1. 原木
    2.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3.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1. 检查与考核
    2.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3.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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