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论认为,事故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事故乃是社会因素、管理因素和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被偶然事件触发所造成的结果。可用下列公式表达。
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触发因素=事故
这种模式的结构如图2-26所示。
所谓间接原因,是指管理缺陷、管理因素和管理责任。造成间接原因的因素称为基础原因,包括经济、文化、学校教育、民族习惯、社会历史、法律等。
所谓偶然事件触发,系指由于起因物和肇事人的作用,造成一定类型的事故和伤害的过程。
很显然,这个理论综合地考虑了各种事故现象和因素,因而比较正确,有利于各种事故的分析、预防和处理,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理论。美国、日本和我国都主张按这种模式分析事故。
事故的产生过程是:由“社会因素”产生“管理因素”,进一步产生“生产中的危险因素”,通过偶然事件触发而发生伤亡和损失。
调查事故的过程则与此相反,应当通过事故现象,查询事故经过,进而依次了解其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