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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概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及安全生产立法与法律体系的建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5日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论

第一节 管理基本原理概述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安全生产管理有两种理解,即一种是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另一种是微观的安全生产管理。

  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大安全的概念,即能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切管理措施和活动都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微观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小安全的概念,主要指从事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经济生活一部分,是管理范畴的一个分支,也遵循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管理的基本原理有: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等。系统原理和人本原理是属一级原理,其他原理均分别隶属于它们的二级原理。

1. 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

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作为一个系统,应具备6个特征,即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2.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综合。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是整分合原理的主要含义。

3.反馈原理

  反馈是控制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反馈是把控制系统输出信号返送回来,对输入与输出信号进行比较,比较差值作为系统输入信号,再作用系统,对系统起到控制的作用。在现代管理中,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对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4.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5.弱性原理

  弱性原理是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管理工作更需要不断改革,以利于驾驭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6.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7.能级原理

  能级原理是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人所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8.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

  9.激励原理

  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各极性和创造性。

  以上9种管理方面的原理,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常要使用。无论管理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利用这些管理原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优秀的管理者都遵循了这些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都不断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同样要在这些原理基础上来实现,如目标管理,事故管理,隐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等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模式。这就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利管理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第二节 安全生产定义和范畴

  一、安全生产的定义

  自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以来,“安全生产”一词一直长期被人们使用。那么,什么是安全生产呢?有几种不同的定义: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定义为: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安全生产定义为: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科学技术词典》将安全生产定为: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尽管每个定义的字面意思不大相同,但其实质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即都突出了安全生产的本质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就无法生产;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抓好安全,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及减少因事故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二、安全生产的范畴

  关于安全生产的范畴,目前仍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安全生产的范畴应该界定在企业,也有人认为除刑事案件(或公共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均应划归安全生产范畴。从我国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来看,安全生产的范畴应包括:

(1)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即煤炭、石油、化工、冶金、石化、地质、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建设等产业部门的安全生产;

  (2)交通运输行业,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生产;

  (3)商业服务行业,如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及旅游场所等单位职工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

  (4)其它部门,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双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夫定为“安全生产”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可见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在对旧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同时,废除了一切摧残工人身体健康的封建劳动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劳动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减少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但在当时的私营企业里,一些资本家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国营企业中也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现象也很普遍,以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轰动一时的河南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存在着各种错误和模糊观念,思想十分混乱,严重妨碍着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从而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观点,为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5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从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可以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航空工业部提出来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经过反复实践而最终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综上所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且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尤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第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安全生产又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

  2.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这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好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要把安全工作挤掉。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长期以来,在生产管理中往往出现生产任务忙,事故就多;生产均匀,安全情况就好的现象,人们称之为安全生产规律。其实质是反映了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上的思想片面性。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只看到事物的一面而看不到事物的全面,看不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只看到一段时间内生产数量增加的一面,没有认识到如果不消除事故隐患,这种数量的增加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到一定时候,条件具备了就会爆发事故。这是多年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条深刻的教训。安全与生产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要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按照辩证法办事,克服思想的片面性。

  怎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然后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有矛盾;安全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一,也会产生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通过工作,正确处理是可以达到统一的。例如,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转化为安全生产。搞安全措施,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是无数安全生产经验所证明了的。因此,我们不应当把这些对立看作是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当看作是有条件的、可变的、互相转化的东西。同时,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又是互相联系,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在某些生产活动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工作,生产根本无法进行。这就是安全和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社会生产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生产中原来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解决了,随着新的生产技术出现,新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又将产生出来,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必将不断发生和存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就是不断解决这两者的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安全和生产都是为了人民,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的文化和物质需要,这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安全搞好了劳动者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进行生产,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发展了,又为进一步改善劳动秣件创造物质和技术前提。因此,必须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统一观点。

  3、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的时候,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化,实现安全第一,否则安全第一就会落空。这是许多安全生产单位实践所证明的一条重要经验。
 

  第四节 安全生产常用概念含义

  本节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常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含义作一简要介绍。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我国各行各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以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政策也是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去实现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是国家制定的,有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1963年3月30日我国在总结了建国初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经薄字第244号)。在这个规定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的五项基本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尽管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这五项基本制度仍是我国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外,随着社会和生产的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国家和企业在五项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安全卫生评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械设备安全检修,动火及防火以及文明生产等制度。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是指企业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要抓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是我国企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事故;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社会,及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应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努力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过程。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某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及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值来表示。

  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仅能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员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订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 安全状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计划,主要领导人(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特点是: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结果,一切决策以实现目标为准绳,依据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目标体系有组织地开展企业全体职工都参加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持久地进行下去,以此激发各级目标责任者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自觉地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的实施及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考核,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订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员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作为整个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 与否所受到的奖惩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按组织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两大类:

  (1)安全生产大检查,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或专业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通常是集中在一定时期内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一般规模较大、检查时间较长,揭露问题深,判断较准确,有利于促使企业重视安全,并对安全生产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进行整改。

  (2)自我检查,指由企业自己组织的对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各种检查。

  企业自我检查通常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班组干部、职工对安全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定期检查是企业组织的定期(如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全面的安全检查,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指发动职工群众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并给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此外,还有根据季节性特点所进行的季节性检查,如冬季防寒、夏季防暑降温以及雨季防水等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设备,查安全卫生设施,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各种事故隐患等。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较多,常用且有效的方法有:深入现场实地观察,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以及个别访问老工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等。

  五、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行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以下6类: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

(2) 工程概述;

(3) 建筑及场地布置;

(4)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5)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6)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调协及人员配备情况;

(7) 专用投资概算;

(8)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9) 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设。做好“三同时”工作,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同时”要求企业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促使企业在生产工作中把对生产的管理和对安全的管理较好地统一起来,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五同时”使得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各项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七、三不放过

“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三不放过”原则是在对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和群众的教育以及事故防范措施这三个方面指出的严格要求。这些要求也正是我们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真正目的所在。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困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困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八、三个同步

“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三个同步”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与生产的一体化,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弊病。

九、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示。

制订安全标志的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要一些补充的文字说明与安全标志一起使用。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志、通行。

安全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

安全标志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9种:

(1) 防火标志(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

(2)禁止的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

(3)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

(4)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

(5)救护标志;

(6)小心标志;

(7)放射性标志;

(8)方向标志;

(9)指导标志。

对安全示标志要进行检查。该项检查是对所设安全标志同作业现场的条件和状态是否相适应的一种检查。

第五节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的异同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从这个简短的定义中可以

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很明确,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另一个涵义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门综合性科学。

职业安全卫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概念大体相同,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80年代后期才引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是1970年美国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就确立的。

1994年全国人大能守的《劳动法》中,第六章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是指劳动过程中要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劳动法》的界定很明确,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给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规定了明确的含义。

安全生产在第一节中已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以上4个概念是在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一定的差异。相同的是都有“安全”和“卫生”的内容,如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安全卫生和范畴基本相同。差异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概念时有很大不同。如从劳动部门角度与从产业部门的角度,在使用名词术语上有差异,但所指的客观事物则是同一类型。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区别在于,安全生产的提出源于产业部门,广泛用于生产、经

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劳动保护这种提法50年代源于苏联,是从工会的角度出发,主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偏重于安全,不但要使人安全,而且要使国家财产安全,劳动保护则偏重对人的保护。劳动保护很突出的一点是卫生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个体防护,未成年工保护,女工保护,工时休假等内容。安全生产在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等方面有所侧重。

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区别在《劳动法》中界定比较清楚,劳动安全卫生不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章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历史

回顾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历史,可以清楚了解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走过的历程,可以深刻体会到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总结出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做法和成功的经验。

安全生产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活动、生产的发展相伴而行,并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水平的提高而日臻完善。建国40多年来,安全生产管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道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前夕到1957年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地宣布:“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中分别建立了管理安全与卫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当时提法主要用“劳动保护工作”。新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此开始起步。

1950年到1952年间,刚刚解放,百废待兴,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党和政府对旧企业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改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1950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从政策上规定必须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并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劳动保护政策;严厉批判“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生产观点。当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主要依靠发动群众,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运动。通过大检查,摸清了企业安全卫生的基本情况,也使企业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深刻的安全生产教育,发现和解决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两三年的时间里,发现不安全、不卫生的问题达100多万件,依靠群众解决的占60%以上。一些安全卫生设备问题得到了解决。与此同时,各级劳动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此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19个。这些法规的公布和执行有力地促进了管理工作的开展,使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大大减少,为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1953年,我国开始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

中,规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进一步地改善企业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生产安全的措施,努力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的事故”。在此之后,安全生产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管理方法更加科学有效,并明确提出了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人们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这就是我们后来总结出来的“五同时”原则),创立了职工三级教育制度。特别是在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三大规程”的出台,使安全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很多地区和部门以及企业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行这有效的规章,建立健全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在此期间,一些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产生和确立,如“五同时”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大大推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事业建立和全面振兴时期。

第二阶段:1958年至1965年间。在此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段时期的滑坡。因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在经济工作方面违背了客观规律,开始了“大跃进”,同样在安全生产中也出现了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规章制度被抛弃。由于管理工作的滑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数字也大幅度上升,安全形势恶化。如1959年8月4日,河南梨园煤矿胡沟分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91人,伤23人;1960年5月7日,山西省大同矿务局老白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684人。

进入60年代初,国民经济实行3年恢复和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也再次受到重视。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中重新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制度,严肃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生产“五项规定”,这是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依据,也是在以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经常采用的做法。

在第二阶段中,有“滑坡”,也有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滑坡到恢复到发展的过程。

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间。在此期间我国经历和“文化大革命”,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一样,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混乱,满嘴是口号,处处是斗争,企业中合理的规章制度被破坏,出现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冒险蛮干的局面,在“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口号声中,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也陷入瘫痪。安全管理人员被下放劳动,使管理工作出现停滞、倒退,事故出现高峰。

第四阶段:1978年至1992年间。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工作方针重点转移到建设四个现代化上来,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始逐步走向正轨,重申继续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三大规程”等一批安全方面的法规。同时国家也陆续颁布一些安全方面的专项法规。如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9年国务院批转劳动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消防条例》;1987年全国人大发布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可以说80年代至90年代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腾飞时期,10多年间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条例等项法规有44个,占建国以来总数的86%,各部门也制定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各类安全卫生标准近400种。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证。

依法严肃处理重在责任事故。如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由于严重违章指挥,在渤海湾内翻沉,船上作业职工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全国安全生产季员会1985年7月,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了第一次现场会,推广标准化作业,强化安全管理经验。1987年4月在天津市召开第三次现场会,介绍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的经验。1989年7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会议要求提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监察。

在这期间产业部门也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如1980年煤炭工业部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二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冶金工业部1985年制定了《冶金工业“七五”期间安全与卫生改造和发展纲要》,充实安全管理队伍,加强科学管理;化学工业部先后颁民化学企业安全生产8条规定和41条禁令,并制定了《化学工业安全卫生作条例》等安全管理规定;机械工业部先后颁发了《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企业劳动卫生工作条例》等安全生产规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等,总结出一系列原则,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三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三不放过”原则等。另外企业在实践中各自有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企业引入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班组建设,创造标准化班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强化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本质安全;推行一票否决权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进入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正逐步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给我国管理体制与经济活动带来巨大变化,每年国家都对改革提出一系列大政方针,给经济迅速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可谓同胞兄弟,具有不可分的天然的内在联系,决不能把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割裂开来。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必须及时调整相应的政策,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央提出政府要转变职能,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减政放权,实行宏观管理,不能过多地干涉企业内部事务;企业要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主体。企业有了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很重的责任。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体现了政府为企业服务。《企业法》和《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随后,国务院又提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求企业管理科学。企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有两个,一是安全,二是质量,而且安全和质量两者是相互融合,相辅相承的。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考察一些企业后提出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找”。这说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已进入非常关键的时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样也面临改革和发展的挑战,也面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过去提出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文),重新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新的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提出来的,并明确把企业负责摆在第一位,这是落实企业自主权后,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与过去相比有一定的进步,但步伐不大。我们目前主要利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等。但这些手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生产的需要,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近10年安全生产形势开始滑坡,一滑再滑,表现为事故上升。专家们一致认为,我国第4次事故高峰已经来临,这又一次给我们安全生产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在“七五”期间,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工矿企业、民航、铁路等事故造成死亡410884人,“八五”期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462919人,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重大、特大事故连续不断,被人们形容为“飞机打滚、火车亲嘴、轮船沉底”。目前我们一直在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事故的频发,1992年死亡9万多人,伤16万多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174起。1993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95000多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近200起。1993年是事故上升幅度是最大的一年,比1992年上升10.19%到1995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已突破10万人,比1994年又上升3.88%。之所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通过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自主权随之扩大,企业也面临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企业为提高效益,片面重视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投入把安全方面的投入放到次要位置,在口头宣传上是安全第一,在具体政策实施上是生产第一。

(2)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亟待完善。我国现有安全方面的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而且层次不高,多数属行政命令,对具有自主权的企业无强制性的法律效能。

(3)安全卫生的监察力度有限,监察机构威性不够,监察制度不严格,监察人员素质与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人的需要,难以发挥监察的有效作用。

(4)安全管理工作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更难实现全局内统一规划,难以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增加预防事故危害的能力。

(5)发生事故后,对事故的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是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处理极不严肃。

(6)相当一批历史较长的大企业,欠帐太多,事故隐患叠生,而且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只能在加强软件上下功夫,在投入上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7)企业实承包制以后,企业领导人短期行为严重,,只求自已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充耳不闻,不愿采取远期的规划和投入。

(8)一些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很差。一些外商利用一些地区急需发展的心理,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和比较差的生产条件。来获取高利润,严重影响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9)大量农民转变为工人,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面对近几年中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劳动部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每年都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在会上就近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布置下一步的工作。为扭转安全生产不好的状况,邹家华副总理1994年在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首先要提高对安全生间的认识,抓重点,抓责任,抓基础工作,进行综合治理。1995年1月又提出统一思想,加强管理狠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中心转到预防为主上来。1995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1996年1月指示:“认真做好‘九五’期间安全生产的规划和实施”。国务院领导的讲话体现出国家对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

年以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这四句话中,行业管理是一种新的提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谓“行业管理”,在我国一般指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产业部队门或称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是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

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所谓的“行业管理”则有所不同。国外的“行业管理”

是指同种行业为实现某种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一种处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行使非政府职能,这样的一种“行业管理”对其行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协调、指导和引导作用,既可以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进行沟通,又能协助政府行政机构在行业内推动国家的法令和政策,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正在向这个方向转,由于条件不同,有些部门的改革比较深入,已基本形成了类似于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行业管理”式的行业总会,而有些部门仍然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还有一些部门则处于两者之间。“行业管理”主要有下列类型:

(1)行业总会和直属公司式的非政府性管理;

(2) 松散管理,主要指仅在政策上以企业进行指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对企业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3) 间接管理,主要指企业主管部门仍有很少的直属企业,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制定政策、检查和指导;

(4) 直接管理,主要指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直属企业进行直接管理,有些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还有专门法律作为执法的依据,这些部门对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鉴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仍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还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含意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企业负责

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企业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各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

2.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目前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方式主要还是采取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相结合,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能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一些特殊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将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因此,行业管理的任务既不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也不同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探索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

3.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做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和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目前,国家监察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人员配备、设备手段也不健全,这是安全生产中急需强化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主要指的是,从国家劳动部到各省、市、县的劳动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监察任务。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开拓思路,很好研究。要加强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首先是要把这支监察队伍成立起来,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全国的企业和职工人数在逐步增多,而监察队伍和监察人员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很难适应这种要求的。其次是监察手段不强,发挥不了国家监察的效力。还应加强法制建设和提高监察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这是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是相辅相成的,都是政府行为,都是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加强这两个方面的协作,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群众监督的内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共同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以及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各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工作岗位。

三、管理体制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有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内部管理机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完善,这是内因。同时建立健全外部安全生产制约机制,这是外因。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来看,有三个外因(即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作用,而且三个外因之间也是后一个对前两个依次产生作用,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具体来讲,企业除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之外,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企业进行管理,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不同行管理部门在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下,对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应接受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在对企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还要接受群众监督。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103号文中提出了“三结合”管理体制,即“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它的形成、确立经历了10年时间,1993年国务院50号文将该体制发展为四结合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地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将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4年有些专家认为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称为“安全生产工作体制”,这也是一种改革的思路。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使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得以完善,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建立最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


第四节 安全生产发展方向

一、安全生产发展目标

今后,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对重在事故隐患的治理,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严肃查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祉充、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

(2)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法规建设,危险性在的行业要专门制定并补充完善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行业专项法规和标准;

(3) 各地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照国家立法基本原则,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

(4) 加强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以有依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 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领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有计划地增加社会公用安全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对企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治理以及安全科技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抓好消防、交通运输、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危险性大和事故多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以及重点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把好审批立项关。对项目要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论证与评价的费用从项目设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促进安全生产的科技进步,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列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特别要制定减少职业危害的规划,加强减少职业危害的科研工作,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促进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

(2) 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企业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至少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业企业可参照工矿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3) 企业应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保证治理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有足够经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

(4)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和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的资料,必须保证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引进国外的设备、工艺及其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5)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大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抽检,及时报告重在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急计划和监控措施,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级、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五、国家监察

1.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1) 加强安全生产监察的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监察法规和制度,为实现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监察的权威性。健全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按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持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工矿企业多的乡(镇)应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双重领导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中央负责省,省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和任命。

(2) 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制度,深化检测检验体制改革,坚持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级检测检验机构。提高定检率,提高检验质量,消除检验盲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检测检验体制,逐步完善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制度,实现全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信息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据。

(3) 以中心城市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察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模式。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2.加强国家监察职能

(1)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监察和事故监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认可制度,严格开展对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察工作,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强化事故监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强化预防性现场监察工作。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监察推行目标管理,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监察活动,加强预防性上学监察,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对伤亡事故严重和危险、危害程度高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难与共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强化尘毒作业的监察。

(3)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提高项目审查质量,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机制,提高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率。

(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监察规定及标准。在企业管理性检测检验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矿山提升设备、防爆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监察性检测检验工作。

(5)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的研究,研究开发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保体系。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的多层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并进行资格认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2)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企业。在抓好企业职工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认证。教育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要使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学习安全防护技术,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生产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3)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并赋予企业17项权利。随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权利在扩大的同时,所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加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承担安全生产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企业性质和规模也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各有不同。但从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来看,几十年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方法。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管理等等,都是历史经验的结晶,也是今后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第一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的是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对企业的人员、物资、资金等各方面均有最高指挥权和调度权。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二、企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就是把企业从上至下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层次,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效地实现全面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层次与企业规模有关。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管理层次相对比较多,就一般企业的管理层次分为三层:厂级(总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工段)。但无论何种规模企业,安全管理层次都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决策层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

管理层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操作层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作层是安全生的基础环节。

三、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按业务需要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在负责本部门业务的同时,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能部门有生产、经营、科技、动力、基建、劳动人事、财务、后勤等。有些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以及党政工团等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一般由厂长或主管安全的副厂长任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委员会议,研究讨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第二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而且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要有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完善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奖罚分明,防止只奖不罚的现象。

一、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副厂长(副经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 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 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 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五、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长(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人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六、车间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七、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八、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厂

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2) 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劳动保护教育室;

(3) 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7) 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 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 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争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九、机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机动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4)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5)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6)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十、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

  (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

  (3)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4)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

(5) 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6) 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7)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院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十一、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及进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宝剑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应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十二、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 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十三、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 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十四、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 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十五、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3) 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制备、材料;

(4)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6)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8) 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十六、设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设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3) 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技术、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

(4) 在编制设计规划方案时,应有安全卫生专篇。

十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

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5) 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6) 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十八、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

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 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厂长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4)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 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

(8) 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工会也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

的议题。


第三节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在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和无数事故教训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就将导致事故的发生,实践表明,伤亡事故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这方面的实例很多。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位企业职工保证安全的前提和条件。

  不同企业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不同。应根据企业特点,制定出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一般企业都应建立健全以下几类规章制度:

  (1)综合管理方面,包括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三同时”审批、安全检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方面,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产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用规程等;

(3) 职业卫生方面,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

(4) 其他方面,如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职工身体检查等。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

(1) 要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保持协调一致,应该有利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

(2)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并密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求使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3)要全面包括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形成体系,不出现死角和漏洞;

(4)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就不随意改动,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也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修订完善;

(5)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新的变化,要据此及时地修改、补充直至制定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保持其健全和有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在企业中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否则就会成一纸空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领导重视,并能以身作则,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使之成为自觉行动。

  

  第四节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企业领导进行巡视检查,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进行经济性检查。各类人员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一、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1) 生产岗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 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节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等。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如职工考虑过节,易精力分散)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表

1.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设计用安全检查表,主要供设计、工艺人员从事设计工作进行系统安全分析时使用。其具体内容应依系统安全分析的对象而定。如用于新建工程设计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和总图设计,工艺流程的安全性,机械设备的安全性,物料储存与运输的安全性,安全设施与装置,消防设施与器材,防尘防毒措施和安全组织与管理等。这类安全检查表也可以做为本质安全审查的依据。

  (2)厂级安全检查表,供全厂性安全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安全装置与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物品的贮存、使用及操作管理等。

  (3)车间安全检查表,供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安全,产品原料及产成品的合理存放,通风照明,噪声振动,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及操作安全等。

  (4)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日常检查和安全教育。其内容应根据岗位的工艺与设备的防灾控制要点确定,要求内容具体、易行,具有针对性。

  (5)专业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分析,如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的危险性分析等。其内容应突出专业特点,如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的安全特性、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安全运行的参数限额、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齐全可靠、安全操作的主要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等。

  2.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人和安技人员共同总结生产操作的经验,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条件。要特别重视总结工人的实际经验,因为它们可以作为科学分析的基础和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组织工人开展事故预测活动,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触发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响范围、预防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总结。这样做不但可为制定安全检查表奠定基础,也可使工人群众从中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增长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本领。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确定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要求参数,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3)确定检查时间。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间隔的时间,如月、日、班、时等等。

  (4)做出检查表。检查表的每项内容、标准、要求都应力求简洁明了,以便于识别判断和填写检查结果,如可以用是否、有无等提问式的语句,对设备的检查表可直接写明其工作参数的允许范围等等。

  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技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技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三、安全检查的基本作法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1)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2)做好检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奖金准备。

  (3)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4)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5)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重点政策,也是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制度,1954年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能知》,要求企业单位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5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联合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使这项工作更加完善。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肯定这项制度,并将其作为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十年来,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已经普遍成为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且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很大成绩。

一、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编制

1.编制原则

(1) 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编制,并应列入企

业的生产财务计划;有的重在措施项目,还应列入长远规划中,作为这些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生产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整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纳入整体计划中,这是安全生产统一的具体体现。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纳生产方式议事日程,并由负责生产的各级

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还应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有的企业成立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包括安全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三结全”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要掌握必要与可能,做到花钱少,效果好。首先要从安全生产出发去考虑是否必需,然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可能。反对铺张浪费、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力求措施项目发挥最大效用。

(4)编制计划应抓住安全生产上的关键问题,着重解决对职工安全健康威胁最大而群众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5)在选择措施方案时,应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要推广无毒无害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止职业危害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劳动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这是改善劳动条件的方向。

2. 编制根据

(1) 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政策、法规和标准;

(2)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 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 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 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 编制方法

企业应在计划年度前的第3季度开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计划时,企业领导

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主任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订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科审查汇总、技术科编制、计划科综合后,由企业领导(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召开有关科室、车间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为了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领导首先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对编制措施计划的认识,明确编制原则和范围。然后深入发动群众,发现问题,提措施,并检查过去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这样,才能使过程中,企业各组成领导,特别是作为企业领导安全助手的安技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以便对群众提出来的问题和建议做到心中有数,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措施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解决。

4. 编制内容

(1) 单位或工作场所;

(2) 措施名称;

(3) 措施内容和目的;

(4) 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 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 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 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以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大致可分为以下4类。

1.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以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各种机器设备、设施以

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等。

2. 卫生技术措施

  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是指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防射线以及防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通风、降温和防寒设施等。

3. 辅助房屋及措施

辅助房屋及措施是指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要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为在高温、

易脏和有粉尘、化学物品或毒物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设置的沐浴设施、盥洗设备、更衣室、消毒设备;在车间或工作场所设置的休息室等。

4. 宣传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是指安全教育所需的设施、教材、仪器以及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展览会、

教育室等。


三、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经费是编制和实施计划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物质基础。只有

落实一定的措施经费,才能保证计划的实现。为了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例如,1973年5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1979年6月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以及198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都对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开支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企业应在每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

(2) 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所实现的利润,可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707号、[4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为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各地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情况,预先确定企业的年度劳动保护措施款额或控制数字。企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计划预算中列入经费预算。措施经费批准后,应保证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应挪作它用;应使整个经费正确合理分配,不应借口经济困难而任意削减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合理开支。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仅仅是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计划,为此,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企业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样看待,不能重视生产计划而轻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计划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因此,企业领导对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应负起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的劳动专职机构和人员更应经常检查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要把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作业计划结合起来。作业计划是指企业组织和指挥职工进行生产活动的行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与作业计划相结合,就是要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力量以及开竣工日期等,分别纳入有关部门和车间的作业计划中,并作为作业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下达,以保证措施项目按期实现。这样做,有仅可以避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与企业生产活动发生矛盾,而且有利于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措施任务。

  (3)要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这方面的检查一般有定期检查和经常检查两种。定期检查可按月、季以及年度进行。企业领导除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外,还应定期通过会议、汇报制度进行检查。要在汇报、检查和总会生产工作的同时,汇报、检查安全技术找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供应情况,措施是否按期完成,质量及效果如何,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浪费和积压现象等。安全专职机构应经常与有关单位取得密切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部下,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以便领导掌握措施执行动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计划。

  (4)安全技术措施竣工后,专职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措施投入使用后,企业应把这些设施看作是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设备维修管理计划中,统一维护管理。

  五、新财会制度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

  新的财会制度改革之前,国家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新的财会制度改革后,一些企业错误认为财会制度已经取消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实际上,以往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依然有新效,只是按照有关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将一些属于微观财务活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充分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在资金使用上,取消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和专户存储制度,允许企业自主支配和使用资金锭对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措施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企业灵活运用资金,又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受任何比例限制,资金来源比改革前有所拓宽,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该是有保障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企业安全教育、企业事故管理、企业安全评比考核等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专站论述。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很丰富,不同行业之间有区别,甚至相同行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也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外商设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但无论何种类型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如何,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企业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利用现代管理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质安全,实现长期安全生产,杜绝了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如企业在推行安全系统工程中,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作法。分级管理就是在大中型企业中实行厂级管理,工段级管理、班组级管理的四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在厂长领导下,各副厂长分别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这些系统大致可分为生产系统、经营系统、技术系统、人事教育系统、基建系统、福利系统、财务系统等。各职能科室对分管厂长负责,把系统内的科室、车间、班组互相联系起来,形成系统。

  又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标准化车间,标准化工厂,层层实现标准化建设。安全生标准化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并加以贯彻实施,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同时通过自身建设,使安全生产标准本身得到不断优化的过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充实、完善、提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建立起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过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立法及法律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历史

  回顾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严重的时候,都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来解决的,从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早在斫,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劳动法大纲》。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中央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劳动法》中,就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1949年9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地宣布:“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三政策,并在宪法中,进一步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重要原则确定下来。

  1950年至1952年是安全生产法制建工作的初创时期。针对当时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的许多功能问题,各级劳动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法规和制度,共有119种。

  1953年到1957年,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在此期间,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关安全或过去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各类安全法规共达300余种,有的至今仍在执行。

  1958年至1966年,虽然经过了三年自然灾害,但是安全生立法工作并没有停止,特别是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

  确定了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严肃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内容。这为以后我们抓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66年到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产立法工作是空白,执法工作也停止了,法制建设出现了停滞和倒退。

  1978年以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正轨,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除深入贯彻“三大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外,由国家制定了一些安全方面的专项或基本法规,如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消防条例》、1987年全国人大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尤其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中,专门用一章叙述劳动安全卫生,这是今后我们立法和执法很重要的依据。可以说80年代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腾飞时期。到1994年,由全国人大或国务必院颁布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条例、规定有44个,占建国以来总数的86%;各部门也制定了一批部门规章,各类安全、卫生标准近470多项,初步形成了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建设40多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禄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总体层次不高,涉及的范围不广,约束力不强,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劳动部正在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过去那种只限依靠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必须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首先要从基本法律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创造条件。

  一、安全生产者法律、法规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几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尽客经历了几起几伏,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这些好东西必须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和发扬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以便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在改革经济体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监察工作的依据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守法,对违法者就要执法。若执法工作跟不上,法律的作用就会大受影响。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部门,执法的依据就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前,在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执法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执法工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法律的效力。因此,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安全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一部分,又与社会的政治稳定相联系。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多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也加快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制定。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步子也很快,保证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功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尽管目前安全生产的管理仍采用很多行政的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要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功。

  

  第三节 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几百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综合性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大法律、国务院法规和部颁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对维护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有效的法规应加以保留和继续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成几个层次。第一是宪法,在宪法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主法,再下一层是主法下边的子法,也就是说法律有这三级。法律下边还有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及地方法规规章(如图4-1所示)企业规章虽不列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但它是在国家的法规基础上制定的。

  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图4-2所示。

  

  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图4-3所示。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包括: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兵工弹约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构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压力容器器安全监察规程,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安全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则,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 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类似。它是层次和图4-4所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另外,企业标准虽不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范围内,但它是在国家的标准基础上制定。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如图4-5~4-8所示)。

  

  

  

  

  

  第五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规则

  

  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来看,由于部门规章出自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有些行业部门在安全管理上重点的转移,有些法规、规章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个别规章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这些规章看起业数目庞大,但从整体上还不能覆盖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目前,当务之急应尽早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使之能从整体上覆盖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了保证该法的实施,还要帛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条例规章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条例、《重大事故控制条例》、《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规定》、《安全工程师规定》、《安全生产保障基金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等等。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也将不断完善,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虽然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但它的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因此,与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同,劳动安全陌生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

  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其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安全卫生监察还具有强制性。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道德规定和社会典论的最根本的区别。

  同时,《劳动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依据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参赛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劳动工作的任务”。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成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加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穷人 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确定全面实行劳动安全限于生国家监察制度。

  从1982年至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文),具体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考核发证、监察标志、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的纪律和奖片等条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根据该管理办事员法来执行。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一、监察机构

  我国现行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设置为:劳动部设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处,市、地、县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科、股或设监察员、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安全机构的指导。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代有国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检举、纪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牟顺利进行。

  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的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

以上;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这些条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某个条件而忽视或偏废了其他条件,应该

全面考虑,缺一不可。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一些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作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劳动部与其他有关部委共同颁布的条例、规定、规章等。

  技术规范是指国家技术和行业标准等。它们一般分为六大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工程标准,职业卫和标准,综合类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现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4)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

动行政部门报告;

(5) 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程序,任用

或免去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税癯推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

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权能(或资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都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

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在改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仍不昨拒绝和阻挠。

(2)书面调查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通知书”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3)询问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权向包括单位领导和普通劳动者在内的接受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查阅资料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内部规章制度、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职业病记载和劳动条件检测结果等。

(5)处置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人迅速处理。

(6)向有关部门、上级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5.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

的责任,或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

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要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3) 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对于行使职权活动中晓的被检查单位

的商业秘密、生产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必密严格保密。

(4)为检举和举报人中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问题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义务既是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

一、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一般监察和事故监察两种类型。

1. 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对于监察而言,它的主要目的是预

防事故的发生。近几年来,对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般监察的考核标准,并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察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 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

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要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单位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同时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3)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监察机构根据职工对劳动安全方面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劳动安全卫和珠争议逐渐增多。根据举报进行监察,可更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劳动安全管理监察,通常是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执行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内容)的监督检查。从形式上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属于一般监察,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监察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为了推进企业自主安全活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者、作业主任、安全委员会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它反映了生产过程的自然规律,是长期生产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总结,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保证。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教育又称安全生产教育,是指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教育活动,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训练以及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教育,此外还包括法制教育。

  企业安全教育一般分为三级安全教育,日(经)常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等形式。此外,还有对厂(矿)长的安全培训(1992年12月7日国务院经贸办秘书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将企业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的能知》)、对安全专业干部的培训及对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调换工作的工人进行的新侣作法、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等。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对新工人(包括生产实习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是指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对新工人进行的基础安全教育,重点讲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主要安全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讲解安全卫生知识和本企业的重大事故教训。车间教育重点讲解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危险地区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典型事故案例。班组教育重点讲解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卫生防护知训、各种防护投备和保险装置的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法以及新产品投产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重新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是职工业务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贯穿于生产活动之中,这也是安全管理中的经常性工作。

  2.事故监察

  事故监察是指对重大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急性职业性中毒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分析、评价(包括经济损失计算)等工作。

  这方面的监察工作,应以国务院75号令和34号令等一系列文件为准则。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成熟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将在第六章介绍。

  二、监察方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有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

1. 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实施等。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因“三违”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60%以上。由此可见,做好行为监察,对降低伤亡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2.技术监察

技术监察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

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等。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技术监察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察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

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

(1) 制定计划。劳动部有关监察局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其中对我国

每年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有明确规定。如1991年~1994年期间,安全监察的重点主要是在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监察,搞好现场(重点是易发事故企业)监察,加强事故监察和危险性较大设备及特种设备等的预防性专业监察,加强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查检查。1995年强调,加大对建筑业的监察力度,重点是对建筑施工中“五大伤害”的监督检查。

  地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监察计划,确定检查优先权。

  也可用打分方法确定检查优先权,即根据企业事故发生趋势和安全状况,按一定标准打分,企业问题越多,事故频度越高,其得分也就越高,因而就更应被优先视为监察指导的重点对象。在我国,对监察对象按优先顺序排序十分重要。这是因为我国企业数目庞大,达81万多家(其中尚不包括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400多万户),而监察员数量相对却很小,不可能对全部企业——实施劳动安全监察。根据事故趋势和安全状况等因素排定优先权,有助于抓住监察重点,帮助安全问题较多的企(行)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职工的安全。

  (2)检查前的准备。在订好本部门监察计划,并将监察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后,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察前有必要尽可能多地熟悉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如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特点,被检历史,适用的劳动安全标准、规程等。到达被检企业后,监察员须首先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随后可通过开行动会议待方式,讲明到该企业监察的原因(如奋不顾身率超标等)、目的、检查范围(如是实施全面检查还是部分检查)和适用的各项标准。会上还应确定陪同监察员进行检查的职工代表(可由工会选派)和管理人员(企业主管领导)代表。

  (3)检查的实施。监察人员可在企业有关领导和职工代有陪同下,对企业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检查分两方面的内容:

  1)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检查,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落实、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检查。这种检查通常是查看有关纪录、档案,不一定亲临界生产现场。

  2)现场检查巡视,即在有关领导和职工代表陪同下,监察员对企业落实有关劳动安全政策、标准、法规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被违犯,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检查路线和在各处逗留时间由监察员定,但应尽量减少对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干扰。监察员可边观察,边与职工磋商,拍照,查清记录等,监察员必须保守所看到的商业秘密。

  在检查中对明显的违章现象可以立即予以纠正,并作记录,虽已作了纠正,但仍可作为签发传票和处以罚金的依据。

  检查巡视可以是对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也可以是按事前准备的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当场记录。

  (4)检查结论。巡查之后,监察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举行会议,就检查的情况进行自由讨论、交流,监察员指出该企业的明显违章行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监察情况,监察部门把监察把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违法情节严重的,发出处罚决定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或纠正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性书面通知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有关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

  如企业对监察部门的警告不予理睬,监察部门可对企业法人向司法部门提出起诉。当然,企业对监察部门的处罚不服时,也有权向上申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察手段也可相应不断完善和现代化。如英国HSE,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各行业如一般机构、建筑、核安全等安全内容,监察员活动情况,企业领导和职工申诉情况,监察员对企业起诉及事故有关情况等,按一定格式输入电脑中,这样极利于监察机构迅速获得有关信息,便于有计划、有目的地去各行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事毒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事故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在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念,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是),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了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准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

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久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哉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磨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0.77兆帕)、以水为价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 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焕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 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 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 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

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内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 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 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

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性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节 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量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采取求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通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劳动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6)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进措施所施所需的经费、物资和完成的时间必须组给予保证。在改进措施完成后,厂长应会同基层工会主席检查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查。

  (7)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每月终填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8) 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企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

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直至企业主管部。

(9)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

会组织;各级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会。

(10)当地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企业直接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写地共性的《职工事故综合月报表》,逐级上报,直到省劳动部门。

(11)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于每月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劳动部。

(1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13)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果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在报送综合年报表进予以补正。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年报表报送劳动部。

  (15)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职工死亡事故速报表》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劳动局负责人的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3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五章二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第七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授。

  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节 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进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

  (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职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第三章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录照企业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3)两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由于事故调查人 员是代表国家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从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其言

行和结论体现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严肃性。因此,除75号令规定的上述两方面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1)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排除一切干扰,科学、认真、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

  (2)高尚的职业道德。事故调查时,必须出以公正,平等对待有关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肇事者,决不能假公济私或以私损公。

  (3)良好的组织能力。善于同有关人员建立联系,争取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适时调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责任者的情绪,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当机立断作出有关决定。

  (4)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错综复杂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判断和决定。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捷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大量的事实和有关的信息进行概括和归纳,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关系。

  (5)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调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广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事故调查人员不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工程知识,而且要懂得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针对某一具体事故,还应对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问题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整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3.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权限: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

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三、事故调查程序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肱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具体程序如下。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调查工作开始后,首先要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的搜集等。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害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和擦拭。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和要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员所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完整的信息。

  5.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 受伤部位;

(2) 受伤性质;

(3) 起因物;

(4) 致害物;

(5) 伤害方式;

(6) 不安全状态;

(7) 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

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按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如识;

(3) 劳动组织不合理;

(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 其他。

7.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

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四节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因其发生能导致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而受到人们特别有关注。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故等。这些特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控制和查处不断发生的特大事故,国务院于1985年1月3日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着重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大力组织、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任务。在机构改革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被撤消,其工作由劳动部承担。劳动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下列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1)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2)1988年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十八型飞机空难事故;

(3) 1988年1月24日80次火车颠、覆事故;

(4) 1988年3月24日上海火车相撞事故;

(5) 1988年秦岭电厂五号机组烧毁事故;

(6) 1989年1月20日安庆港船舶相撞事故;

(7) 1990年2月辽宁357厂TNT爆炸事故;

(8) 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爆炸事故;

(9) 1994年6月6日西安TU——154飞机坠毁事故;

(10)1994年10月23日山东平度雷管爆炸事故;

(11)1992年6月13日山西与陕西交界的沉船事故;

(12)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特大火灾事故;

(13)1995年1月3日济南地下煤气管爆炸事故;

  为了规范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简称34号令),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4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分工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当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4)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监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2.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条件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人员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此外,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

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关人士在对我国近年来特大事故调查所取得的经验及以往做法进行总结后认为,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时,组成一个严密、有序的组织机构,对于确保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很有必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组织一个事故调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该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委员会或小组的负责人,应该由具有事故调查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因这个人负有很大的责任,他具有做出事故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能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直接参与事故结论的讨论,当他们对事故的调查结论有不同的意见时,有权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附在总报告的后面。

  (2)事故调查没立一个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专家组的组长应由一位经过专门训练,专业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的权威人士来担任,他具体负责事故调查中技术方面的各种事宜。

  (3)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可设若干个小组,按专业和实际需要来设置。小组成员的组成可以是国家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也可由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有必要时,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小组之间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向专家组提供各类有关的信息和分析材料。各小组根据实际的调查情况和必要的试验,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写出小组的分报告。专家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的总报告。

  二、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的实施及各小组的具体工作

  1.事故调查组到达之前应做的工作

  (1)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地方应组织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地方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同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构,确定一套事故现场的工作程序。首先是抢救受伤害人员,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然后应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找和搜寻与事故原因有关的重要物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与信息等,并应迅速地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国家劳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需要应急机构处理好的几项任务:

  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尽快组织人员抢救事故中的受难者。非因特殊的抢救原因,不应破坏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因抢救人员的需要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则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录相,照相,画图标明其原始状态。

  2)对在事故中造成死难的人员,应注意观察死难者身上的痕迹和姿态,保存好死难者的遗体。同时对事故现场的所有技术文件要逐一鉴定、保存。

  3)要及时、广泛地寻找了解事故发生之时的目击者,从他们那里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4)注意收集、保存事故现场的各类有关的物质,这将为最终判断事故原因提供重要的依据。

  2.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的调查工作

  (1)察看事故现场,听取情况汇报。事故调查组到达特大事故现场之后,首先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以便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有个客观的了解,紧接着就是要听取当地事故应急小组对整体情况的汇报,以便对事故形成初步的印象。

  (2)决定保护事故现场的程度及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的所有物证是事故调查工作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一旦事故现场被破坏,必然给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带来困难。因此,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提出保证事故现场安全的建议、意见,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了解的现场情况,决定保护现场的范围,最后由调查组确定保护现场的撤除时间。

  (3)组织事故调查。将参与调查的人员分为若干小组。事故调查组将组织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从技术原因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造成事故的原因开始调查。专家组需制定事故调查的工作大纲,将人员按不同专业和事故调查人员分为若干个小组。这些小组按照工作的具体性质,将工作大纲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各自的工作计划。专家组对事故调查的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认可后,立即分头进行。

  (4)审议专家组的工作大纲和计划安排。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的总体工作,因此领导小组应详细审议工作大纲和调查工作计划,以便统筹安排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的几项具体任务

  (1)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精确地绘出事故现场各类物质、残骸的分布情况,绘制的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2)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及死难者遗物的搜集。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收集各类的残留物和遗物,为事故调查提供旁证。

  (3)资料分析。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资料,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等。

  (4)对事故现场日击者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应组织人员从技术角度了 解目击者对事故发生之时的状态描述,作为事故原因判断的佐证。

(5) 对事故现场专门的照相、摄像,对现场详细的良录、勘察。

4.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劳动部报送的特大事故的调

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 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 事故发生经过;

(6)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 事故的性质;

(8)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 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地限的说明;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五节 事故的处理、批复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

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75号令第四章第十六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拉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保护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的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 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避免再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 国务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 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主

管部门批复结案;

(3) 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市

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同意见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保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

资料应尽右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保存,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保存。通常情况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劳动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由劳动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另外,劳动部对此也有专门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一节 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转移到事故预防的轨道上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条件、装置,交通工具的容量、速度,建筑物的高度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潜在的能量常常因为其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发生灾难性的事故。形成事故隐患听原因很多,如资金投入不足而造成设备带病运转或危房得不到改造的;因技术落后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因规划不周引发的等等。由于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而导致重大、特大重事故发生的案例相当普遍。1990年3月12日甘肃酒泉钢铁公司练铁厂一号高炉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因为开炉及大修时留下的事故隐患未消除等综合因素导致冷却设备大量损坏,炉皮频繁开裂,致使高炉内部爆炸,炉体倒塌,造成严重损失。1991年2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庆阳化工厂硝化工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其主要原 因之一是TNT生产线设备老化,长期存在特大事故隐患而未进行整改酿成的。1994年的吉林、辽宁、新疆等地的大火,都是由于事故隐患未消除而造成的。这些教训极为深刻。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用很大的精力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对于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事故的再发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防止和减秒事故,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事故隐患治理。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节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状况

  

  近几年来,全国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巨大损失,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许多事故是由于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未得到有效治理而酿成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有效地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劳动部于1994年3月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关于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劳部发〔1994〕13号),要求对我国境内一切企业、行业以及社会上其他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摸清全国事故隐患状况及分布区域,建立国家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库。《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统一填写《重大事故隐患调查表》报送劳动部。《通知》发出后,大部分地区、部门十分重视,及时予以转发并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工作。

  一、全国重大事故隐患概况

  截止到1995年底,据初步汇总,全国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共有1032项,其中地区有755项,有关部门有277项;可估算的整改资金总数约70亿元(不包括部分单位未报的整改资金),其中部分单位自筹整改资金2亿元。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隐患有245项,分布在14个地区和7个部门,所需整改资金32.9亿元,可自筹资金1.5亿元,火灾、爆炸隐患共533个,占总数的52.65%;坍塌、滑坡隐患共262个,占总数的21.8%;泄漏、中毒、煤与瓦斯突出隐患104个,占总数的10.08%。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集中在辽宁、山东、湖南三省,共有358项,占总数的34.69%;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集中在兵器行业和轻工行业,共有100项,占总数的9.69%。调查表明,我国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点多面广,隐患存在原因错综复杂,隐患状况十分严重,多数隐患企业自身无力消除,需要国家在资金上扶持,政策上优惠。

  二、事故隐患分类

  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的关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要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优先考虑事故起因,将事故隐患分类归纳如下:

(1) 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

(2) 爆炸(火药、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可燃性粉尘、锅炉压力容器);

(3) 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与窒息);

(4) 水害(水库险情、矿山透水、淹井);

(5) 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

(6) 滑坡(企业、居民周围的山体迸裂、滑坡、泥石流);

(7) 泄漏(有毒、放射性物质泄漏); 

(8) 腐蚀(强烈腐蚀性物质暴露);

(9) 触电(高压电);

(10)坠落(高平台、支架上);

(11)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12)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井下煤与瓦斯突出);

  (13)公路车辆伤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14)公路车辆作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

  (15)铁路设施伤害(危轨、危桥、危险的铁路隧道、无效的通讯); 

  (16)铁路车辆作害(火车零件失效和失灵);

  (17)水上运输伤害(船舶运输途中);

  (18)港口码头伤害隐患(港区、码头);

  (19)空中运输伤害隐患(飞机运输途中);

  (20)航空港伤害隐患(航空港内设施,起飞前的飞机);

  (21)其它类隐患(不能用以上类型分类的)。

  三、各种类型隐患存在的原因、特点、数量及所占比例

  按上面的隐患分类,对现有隐患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得出:占数量最多的隐患是火灾、爆炸隐患,占总数的51.65%。造成火灾、爆炸隐患的主要原因是:(1)储存燃油、天然气、军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火;(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3)矿山通风设备老化、陈旧、无力更新或小煤窑乱采滥挖,破坏矿山通风系统,导致通风不良造成尘、毒、瓦斯积聚;(4)建造物耐火等级低,消防不全。

  其次是坍塌隐患,占总数的21.8%。造成坍塌的主要原因是:(1)建筑物年久失修,砖木结构、基体、主梁等腐蚀、风化严重。(2)矿井支护良。



  

  第三节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与评估

  

  一、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确认

  为切实掌握全国特大事故隐患现状,督促企业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因失管失控而酿成事故,1996年劳动部组织一些安全专家,分别对福建、山东、广西、北京、内贸部上报的60处特大事故隐患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调查组深入到隐患地点,了解隐患状况,检查监控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最后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调查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既能了解全国各类隐患存在的状况和严重程度,也能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改事故隐患,是减少事态发生的有效手段。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安全专家或技术人员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应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隐患类别;

(2) 事故隐患等级; 

(3) 影响范围;

(4) 影响程度; 

(5) 整改措施;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 整改目标。

三、事故隐患评估方法

目前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很多,各单位使用的评估方法也有所不同。很多评估方法是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这里举两个评估方法的例子,供读者对考。

例1:L×E×C事故隐患评估方法

事故隐患是由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组成。所以,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实际上已转化为

对危险因素的评估。对危险因素正确评估后,按危险性严重程度进行对策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或把事故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下面介绍一种比较简单的实有方法,即格雷厄姆法。

  K.J格雷厄姆认为影响危险性的三个主要因素是:

  A.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用符号L表示。

  B.人出现在这种危险环境的时间用E表示。

  C.发生事故可能产和的后果,用C表示,即危险性=L×E×C

  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L

  可用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表示,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为0,而必然发生的事年为1。然而,我们在作安全系统考虑时,完全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为地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分数定为0.1,而必然发生事故的分数定为10,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情况取中间值,如表7-2。

  表7-2发生危险可能性分数(L值)

  

  见表

  人出现于危险情况中的时间E越长,危险性越大。这里规定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情况为10,而每年仅出现几次或相当少的时间为1,如表7-3

  表7-3出现于危险环境中的分数(E值)

  见表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C变化范围很大,对于伤亡事故来说,可以是极轻微的伤害直到多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范围的广阔,所以规定分数值为1~100,把轻微伤害规定为1,把多人死亡的可能性分数定为100,其他情况的分数值均在1~100之间,见表7-4。

  表7-4事故发生后可能结果析分数(C值)

  见表

  根据经验,危险性分数在20以下的环境被认为是低危险性的,一般来说可以被人们所接受。这种危险性比日常生活右骑自行车上班还要小。危险性分数达70~160,就有显著的危险性,需要及时整改。危险性分数为160~320的环境是一种必肱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高度危险性环境。320分以上的高分,表示环境非常危险,应立即停止生产,直到环境得到改善危险性消除为止。危险性分级数如表7-5。

  表7-5危险性分数(L×E×C)

  见表

  例2:兵器工业总公司隐患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原则为:

  A系统性。危险性寓于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工房和设备条件、人机关系、原材料供应、生产组织、工艺控制、人员培训等等,而且它们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因此,必须对危险源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分析,研究该系统与子系统和各子系统之间的相关和制约关系,以便最大限度地辨识其危险性,并找出它们对系统的影响程度,确定危险源的整体危险性。

  B可行性。评估方法必须反映待业特点,能够方便地现场采集数据,具有可操作性使定量估算尽可能简化,并在火炸药、弹药企业的评估中有一定的通用性。

  C可比性。尽可能把各种各样的不可比危险因素通过量化转化为可比指标,并通过一定的计算能够以量的大小比较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火炸药、弹药企业爆炸危险源评估方程

  H=H<sub>in</sub>+H<sub>ex</sub>=

  〔W<sub>b</sub>(1-A<sub>1</sub>/A<sub>0</sub>)〕+Σ(1-R<sub>1i</sub>/R<sub>0i</sub>)C<sub>i</sub>(1)

  式中 H——爆炸危险源系统的现实危险度,一般以一个相对独立的工房、库房或车

   间或生产线划定为一个系统:

   H<sub>in</sub>——系统内现实危险度,它是由该系统内火炸药及其装置

   的固有危险性与企业对该系统安全管理的现实水平共

   同决定的;

   H<sub>ex</sub>——系统外现实危险度,即当危险源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

   故,与已划定系统相邻的建筑物或设施受爆炸事故影

   响的严重程度;

   B――系统内固有危险度,它由该系统内火炸药及其装置的危险指数W<sub

   >b</sub>、危险场所人员密度D、事故概率指标值P等因素决定,

   即B=W<sub>b</sub>DP; 

   (1-A<sub>1</sub>/A<sub>0</sub>)——系统固有危险性未受控程

   度系数,或叫系统不安全

   隐患系数,用K表示,其

   中A<sub>0</sub> 

   为该系统的安全标准值,

   A<sub>1</sub>为安

   全评价值;

      C<sub>i</sub>——系统外第i个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或设施受危险源

   爆炸事故影响的严重度,它与建筑物内火炸药及其装

   置的危险指数W<sub>ci</sub>、人员可能伤亡

   和财产可能受损的程度E<sub>i</sub>有关,即

C<sub>i</sub>=(1+0.5W<sub>ci</sub

>); 

(1-R<sub>1i</sub>/R<sub>0i</sub>)——系统外第i个建筑

物或设施的安全距

离未达标系数,其

中R<sub>0i<

/sub>为《火药、

炸药、弹药、火工

品和引信工厂设计

安全规范》规定的

标准安全距离值,

当R<sub>1i<

/sub≥R<sub>

0i</sub>处理。 

  设S<sub>p</sub>,S<sub>m</sub>,S<sub>e</sub>分别表示人、机(物)、环境三个子系统的安全标准值,S<sub>x</sub>,S<sub>y</sub>,S<sub>z</sub>分别表示人、机(物)、环境三个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值。这样,(1-S<sub>x</sub>/S<sub>p</sub>),(1-S<sub>r</sub>/S<sub>p</sub>)(1-S<sub>z</sub>/S<sub>e</sub>)就分别表示人的不安全行为系数、机(物)的不安全状态系数、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系数,如果考虑它们对发生事故的影响具有不同的权重α,β,γ,则危险源系统的不安全系数K就应为

  K=[α(1-S<sub>r</sub>/S<sub>p</sub>)(1-S<sub>y</sub>/S<sub>m</sub>)+β(1-S<sub>r</sub>/S<sub>p</sub>)(1-S<sub>z</sub>/S<sub>m</sub>)+γ(1-S<sub>y</sub>/S<sub>m</sub>)(1-S<sub>z</sub>/S<sub>e</sub>)]

  根据大量事故统计资料确定的权重系数分别为

  α=6.1, β=2.2,γ=1.7。于是,式(1)就成为

  H=W<sub>b</sub>+[6.1(1-S<sub>x</sub>/S<sub>p</sub>)(1-S<sub>y</sub>/S<sub>m</sub>)+2.2(1-S<sub>x</sub>/S<sub>p</sub>)(1-S<sub>z</sub>/S<sub>e</sub>)+1.7(1-S<sub>y</sub>/S<sub>m</sub>)(1-S<sub>z</sub>/S<sub>e</sub>)]W<sub>b</sub>DP+Σ(1-R<sub>1i</sub>/R<sub>0i</sub>)(1+0.5W<sub>ci</sub>)E<sub>i</sub> (2)

  这就是火炸药、弹药企业爆炸危险性评估方程。

  四、各项指标值的估算方法

  1.系统内固有危险度B

  (1)火炸药及其装置的危险指数W<sub>bo</sub>火炸药自身就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不同品种的火炸药或同一种火炸药处于不同状态时,其爆炸敏感度和爆炸威力是不同的。同时火炸药数量是确定其破坏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生产、加工、储运火炸药及其制品的企业,本身就有一个基本危险度,用W表示,这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点。以危险物质的燃烧爆炸危险等级(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危险物质的分类划分)为纵坐标,以容量危险等级,根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和引信设计安全规范》规定的安全定量划分 为横坐标。交点即表示W的值。

  考虑到危险物质是处在某种容器或装置中,生产过程中还要受到工艺条件的作用,如加热、熔融、磨擦、受介质作用等,因而某系统中火炸药及其装置的危险指数W<sub>b</sub>就等于在其基本危险指数W上再增加一个百分数X,即

  W<sub>b</sub>=(1+X)W

  X的取值方法如表7-6所示。

  表7-6X的取值范围和取值条件 

  见表 

  表7-6中常规条件:火炸药处呈常温、常压、无化学介质作用、无机械作有物普通装置或包装中;不利条件:受热升温,使火炸药燃爆危险性增大;受化学介质作用,使火炸药容易分解,安全性降低;受机械作用,如因工艺条件或加工要求使火炸药受到切削、钻孔、锯平、磨擦等作用,使其比常规善增加了危险性:受静电作用,如工艺条件下受气流粉碎、筛分等作用容晚产生静电,使其比常规状况增加了危险性。

  (2)危险场所人员密度或出现频次系数D。火炸药企业危险场所都有严格的定员定量规定。人员密度越大或出现频次越高,发生失误的几率就越高,因而危险性增大;同时,人员密度大或出现频次高,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就会增加伤亡人数,因此危险性也增大。人员密度或出现频闪与生产类型、自动化程度和劳动组织班次等有关,如表7-7所示。

  表7-7危险场所人员密度或出现频次

  见表

  (3)危险源事故概率指标值P。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危险程度 是与它们实际发生的统计概率相关的。人为地规定相应的指标值1.1~2.0来表示事故概率对危险程度的影响。我们规定“极少可能发生事故(如历史上从来未见报道)”的概率指标值为1.1,“完全可能发生事故(如近年内就发生多次)”的概率指标值为2.0处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规定了1.2~1.9几个中间值,如表7-8所示。

  表7-8重大燃烧爆炸事故概率指标值

  见表

  由上面求竿的W<sub>b</sub>,D和P值。我们可以计算出系统内固有危险度B,即B=W<sub>b</sub>DP

  2.系统内现实危险度H<sub>in</sub>

  根据式(2),系统内现实危险度为H<sub>in</sub>=W<sub>b</sub>+KB,其中K 要分别能过人、机(物)、环境安全水平的评估。求得S<sub>x</sub>,S<sub>y</sub>,S<sub>z</sub>的值,才可算出K。

  (1)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S<sub>x</sub>(S<sub>p</sub>=220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领导安全意识,职工文化水平和安全技术素质,安全部门的职能作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机(物)安全状态的评估S<sub>y</sub>(S<sub>m</sub>=610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安全可靠性及新旧程度:仪器仪表完好率、安全可靠性及新旧程度;安全检测、报警及执行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电气防爆、防静电及避雷装置的可靠性;能源动力的安全保障程度。

  (3)环境安全条件的评估S<sub>z</sub>(S<sub>e</sub>=170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工房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艺设备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业环境文明卫生是否合格;消防设施与安全标志是否符合要求;防护与急救措施是否齐全。

  根据以上评估,得出(1-S<sub>x</sub>/S<sub>p</sub>),(1-S<sub>y</sub>/S<sub>m</sub>)和(1-S<sub>z</sub>/S<sub>e</sub>),从而可以算出K和H<sub>in</sub>。

  3.系统外现实危险度H<sub>ex</sub>

  (1)安全距离未达标系数(1-R<sub>li</sub>R<sub>oi</sub>)。安全距离是指有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工房(库房)到其相邻建筑物或设施的最小允许距离。它与危险工房(库房)结构、危险品种类和数量、防护情况等有关,也与相邻建筑物的结构、防护情况,允许破坏程度和地形条件等因素有关。R<sub>oi</sub>是安全距离标准值,由《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和引信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查得,R<sub>oi</sub>是现场实测值,则R<sub>li</sub>/R<sub>oi</sub>就是安全距离达标率,而(1-R<sub>li</sub>/R<sub>oi</sub>)就是安全距离未达标系数。

  (2)系统外第i个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或设施受危险源爆炸事故影响的严重程度。C<sub>i</sub>=(1-0.5W<sub>ci</sub>)E<sub>i</sub>,其中W<sub>ci</sub>是第i个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或设施内火处药及其装置的危险指数,估算方法与W<sub>b</sub>相同。它前面的0.5是修正系数,即考虑到危险源发生爆炸时它受其影响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E<sub>i</sub>是受影响建筑物可能受损的程度,其变化范围很大,可从受伤1人到重伤150人以上或死亡50人以上,或从财产损失0.5万元以上,因而只能人为地分等规定出指标值(1~100)。

  于是,系统外现实危险度H<sub>ex</sub>为 

  H<sub>ex</sub>=Σ(1-R<sub>1i</sub>/R<sub>0i</sub>)(1+0.5W<sub>ci</sub>)E<sub>i</sub>

  五、对估算结果的评判——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整改分级

  表7-9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整改分级

  见表

  根据上面估算结果,或以进一步算出危险源的现实危险度,即H=H<sub>in</sub>+H<sub>ex</sub>,再按表7-9评判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整改分级,并向被评估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节 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管理与整改

  

  一、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管理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有人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到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省级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

范、监控措施。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一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划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导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非常重要,是隐患管理的重在之重。近几年来,我国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逐步重视起来。在1995年1月24日和7月2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上,邹家华、吴邦国副总理都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到预防为主上来,并提出以后几年的工作要以贯彻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治理为中心。为把隐患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劳动部颁布实施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把治理事故隐患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他们查找隐患、多方筹集资金、千方百计治理隐患,有效地预防了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安微省政府早在1982年就颁发了《安微省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整改实行“三定”、“四不准”。省安委会一直致力于隐患治理工作,先后消除了安庆市向阳化工厂、巢湖铸造厂水泥厂、马鞍山向山流铁矿尾矿库、徐桥道路等一批技术难度高、牵扯面广、资金投入大的特大事故隐患。在1995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中,全国各地紧紧围绕“治理隐患、保障安全”这一主题开展活动。据对全国12个省、市、区的不完全统计,共查出事故隐患近40万项,平均整改率90%以上。

  1996年,劳动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察和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积极督促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通过对福建、山东、广西、北京、内贸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和初步评估,发现有23处的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劳动部分别以福建、山东、广西、北京人民政府发出出《关于对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尽快责成有关方面对存在的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特大事故。

  

  第五节 奖励与处罚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有人行政处分;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历史性通知书》布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基础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新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早在1954年,国家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在各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在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安全生产教育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提出要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室,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规定》,并制定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大纲》。1991年,劳动部又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随着生产的发展,一些新的安全教育措施和规定还会陆续出台。从国外情况看,发达国家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视,不但从法规上有明确要求,而且拥有技术设施先进,设备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并要求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形式的培训,取得合格资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教育从广义上讲是向全社会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使人人关心安全,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只有全社会所有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才能在各行各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安全教育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还包括对全社会人员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以使在各行业形成一种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一节 安全普及教育

  

  安全普及教育是指对除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所进行的安全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它包括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对工矿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对交通运输、民用航空等服务性行业全体职工及乘用者的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对其他有关人员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一、 中小学安全基础知识教育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意识,并使人人都有重视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思想,从中小学开始就应该抓安全基础知识的教育。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也应从娃娃抓起。应使每个人从小就逐步接受一些安全知识的教育,为将来进入社会、进入各行各业打下坚实的“安全”基础。

  开展中小学安全基础知识教育早已有人提出,但由于教材、经费、师资队伍等各方面的原因,至今尚未落实。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要求的日益增长,这一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日渐显露出来。因此,国家基础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纳入国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教材、师资、经费等问题。在有条件的一些中小学开设适宜少年儿童接受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课程,课程内容为包括交通安全、防火防灾等在内并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科普知识。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也可结合本行业特点,开设安全专业课程。

  此外,社会的各种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少儿读物出版部门等,应采取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如动画片、漫画、宣传广告、小儿书等来广泛宣传安全知识。一些少年儿童组织应在日常的活动中逐步增加一些普及安全基础知识的活动。从事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的机构和组织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一些专门针对中小学生的大型宣传活动。

  通过学校的教育和社会的一系列定传教育活动,中小学生在步入社会前便接受了较为系统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这无疑为未来的安全生产从软件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教育

  1.类型

  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是对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职工两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这两类人员中又可以细分,且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员,教育的重点有所不同。企业职工安全知识教育的类型如图8-1所示。

  

  2.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基本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其目的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方针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现任感和自觉性;使他们懂得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促使他们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积极作好安全管理工作;以身作则遵章守纪,并能积极支持安技部门的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对技术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在落实“三同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五新工

作中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3)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 系统安全工程知识;

5) 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以前,一般工程技术人员不直接参加生产,不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往往缺乏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的迫切性,因此对他们的安全教育是个薄弱环节。事实证明,工程技术人员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产品的设计,研制阶段,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用阶段,如能找出存在的危险,预先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消除,就可为安全生产创造极为有利的条件。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 对行政管理干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技

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是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3.职工的安全教育

  职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和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 三级教育是指:

第一级:入厂教育。新入厂的职工(干部和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新到厂的临

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要由厂劳资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进行初步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入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

  第二级:车间教育。是指在新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有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级:岗位教育。是指由工段、班组长对新到岗位工作的工人进行的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工人经考试合格,领到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没有经过三级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绝对禁止独立操作。

  (2)特种作业教育是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牿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司机、锅炉、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工人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操作。这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

  另外,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

  (3)对职工应进行广泛的经常性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的自始致终坚持不断。一般的教育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重点设备或装置大修,应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安技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教育,以确保安全检修。企业应集中力量确保安全检修。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技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作业。

  另外,还要进行必要的“离岗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等等以确保安全生产。

  4.企业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

  企业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宣传挂图、安全科教电影、电视以及幻灯片,报告,讲课以及座谈,开展安全竞赛及安全日活动,安全教育展览及资料图书等。另外还有实地参观,现场教育,介绍事故案例,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黑板报,简报等。一般可根据职工文化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力求作到切实有效,使职工受到较好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宣传,教育,培训。宣传使人信服,教育给人提供信,培训力图传授技能。实际上它们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结合使用就能收到一定的教育效果。

  (1)宣传画、电影和幻灯。各种安全宣传画以不同方式促进安全。宣传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正面宣传画,说明小心谨慎、注意安全的好处;另一类是反面宣传画,指出粗心大意,盲目行事的恶果。通过宣传画可以阻止广泛流行的坏习惯,展现安全生产的优越性或对有关安全的特殊问题提供信息,予以劝告或指导。

  由于宣传画只给出危害的印象,为了说明事故的全部情节,表示出其环境、起源、危险状况和产生的后果,以及如何预防事故等问题,现在人们已利用电影、电视等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同时也可以避免工人不愿意接受枯燥的命令和劝告。但应注意电影所反映的情况应符合正常劳动条件,如实地反映出工人的感觉,习惯和情况,给人虚假的感觉,不但不能保证安全,还会对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为培训专门摄制的影片、录像片比为一般宣传而摄制的影片更有价值。它们对解释新的安全装置或新的工作方法特别有效。电影可以给出说明,示范实验室试验,分析技术过程,用有条理的方法解决疑难和复杂问题,并用慢动作再现快速的事件序列。可使人留更深刻的印象,而且允许工人提出问题和讨论特殊问题。

  幻灯的优越性是只要需要就可以放映,同时能给出更详细的解释,并可以询问问题。但幻灯与宣传画有同样的局限性。

  将安全知识的内容采用文艺表演形式与娱乐性、趣味性相结合,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报告、讲课和座谈。报告、讲课和座谈也是安全宣传教育的有力工具。特别是新工人一入厂,通过这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可以使他们对安全生产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针对事故状况、安全规则、保护措施等问题进行专题讲座,使听众与讲解人有直接,交换意见的机会,可以加强宣传教育的效果。

  (3)安全竞赛及安全活动。许多企业开展“百日无事故竞赛”,“安全生产××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可以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可把安全竞赛列入企业的安全计划中去,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当然,竞赛的成功与否不在于谁是优胜者,而在于降低整个企业的事故率。

  经常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活动是必要的。做这项工作的办法是在某个范围内开展安全日、安全周或安全月活动。在许多工业企业开展这项活动时,通常是一般性的;但是在各企业内开展,可以集中在一个专门问题上。可以把本章前面讲过的不同种安全宣传工作结合起来。

  安全日、安全周或安全月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赞助,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向人们宣传。这项活动可以包括展览、放映电影、示范表演、竞赛、讨论等等。

  (4)展览及安全出版物。展览是以非常现实的方式使工人了解危害和怎样排除危害的措施。展览与有一定目的其他活动结合起来时,可以得到最佳效果。例如,通过展览物,把注意力集中到有关工厂近来发生的事故上:一个坏砂轮中飞出的砂轮碎片被防护罩档住,或安全帽保证了人员安全等等。这种展览体现了安全预防措施和实用价值。

  目前社会上有大量的安全出版物,它们涉及的问题较为广泛。例如,定期出版的安全杂志、通讯、简报,新的安全装置介绍、操作规则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成果,以及预防事故的新方法等。

  安全宣传资料的其他形式还有小册子和传单、安全邮票上的图示和标语等等。

  应注意,为工人或其家庭出版的安全文献不要只局限于杂志、小册子和传单等。现在,印刷资料的数量很大并稳定地增长,这些文献资料有劳动监察和研究机构的报告,一般安全手册,特殊问题手册(例如,电力、锅炉和防火)及各种技术小册子、小论文、数据表等等。这种科学技术资料不但对监察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协会,而且实际上对负责促进安全工作的每个人都是有益的。

  除了上述的方法外,还有许多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例如,师傅带徒弟,现场教学;制定安全生产合同,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部分等等。

  (5)充分发挥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教育室的作用。80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先后建立了一些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各行业,企业也建立了劳动保护教育室,这是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的重要场所,需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教育室的作用,推动安全教育进一步发展。

  总之,各个企业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所创新,才能取得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服务性行业职工安全知识教育

  交通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及民用航空等服务性行业及一些商业性服务场所,如商场、宾馆、饭店、游乐及娱乐场所等,人员比较集中,一旦发生事故,伤亡面较大,甚至有可能是毁灭性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些服务性行业职工的安全教育显得尢为重要。

  1.交通运输行业职工的安全教育。

  交通运输行业的事故在各类事故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且一些事故是车(船)毁人亡,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安全知识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交通运输企业与工矿企业相比有共同之处,也有其自身特点,因而在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教育时,一方面,可以采用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做法,如在类型上同样可分为对干部的和对服务人员及驾驶人员的教育;对服务及驾驶人员教育时,同样可分为三级教育,如第一级可以是入队(车队、船队等)教育,第二级可以是小组教育,第三级则是岗位教育;在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同教育企业职工的方式方法大同小异。但交通运输行业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职进行教育。

  (1)安全意识及安全责任。交通运输行业的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并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因为数以百计、千计乘客的生命与安全与他们的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的失职不只是其个人的安全受影响而且同样威胁旅客的生命与安全;

  (2)上岗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每次出发前均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工具及服务设施完好、安全;

  (3)防火防爆工作。交通运输行业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应引起职工注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火源和爆炸危险品进行管理,并确保消防报警设施的齐备和完好无损;

(4)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现象发生;

(5) 应急及疏散措施。交通运输行业发生事故时常常在运行途中,难以及时得到求援,

此时乘务人员应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并及时疏散旅客。

2.民用航空业职工安全教育

  民用航空业一旦发生事故几乎是毁灭性的。因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特别重要。教育对象从各级领导干部到职工,从驾驶员、乘务员到遥控指挥人 员,以及飞机检修人员及至气象观测和预报人员等。教育方式同样可以采取三级教育,教育的手段也与教育企业职工的手段大同小异。教育的内容重点应放在如下几方面:(1)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专业技术;(4)应急与疏散措施等。

  3.商场、宾馆、饭店职工安全教育

  商场、宾馆和饭店人员比较集中和财产比较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对这些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也十分必要。但长期以来,在这些行业安全教育问题一直未引起重视,以致造成了近几年向次大的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这些行业的职工安全教育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教育的对象、方式和手段与企业职工安全教育有所侧重。这些行业的事故主要是火灾事故,因此,安全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如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如何确保各种消防设施的齐备和完好无损,如何确保各种疏散通道和安全门的畅通,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报警,如何采取措施补救,如何疏散顾客等。

  4.游乐场所职工安全教育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游乐场所相继出现。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缺少相应的安全法规,因此游乐场所的安全及职工的教育未引起大家的重视。由于在游乐设施维修期和更换期,以及一些游乐设施在修建时对安全问题考虑不周,许多安全问题已暴露出来,如某滑道速度过快,造成游客碰撞死亡。因此,对游乐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引起重视。教育方式方法和手段可借鉴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做法,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游乐设施的安全操作,安全检修和维护等方面。

  5.对顾客安全教育

  服务性行业事故有时是由顾客所引起的。因此对顾客的教育也是需要的。顾客由各阶层人士构成,因此顾客的安全教育应是全民安全教育的问题。当顾客来到服务行业,为了本行业的安全,也为了顾客的安全,服务行业有责任针对本行业特点采取广播、小品、相声、歌曲、宣传画、安全标志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在这方面,铁路和航空运输部门做得较好,值得其他行业借鉴和学习。

  安全普及教育,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延伸到农业及农村的安全教育,如各种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农村的安全用电,农药及各种农机具的安全使用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专业教育

  

  安全专业教育是指对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专业技术的人员即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所进行的专业性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是安全工作的主力军。安全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高低,而他们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他们接受安全专业教育程度的高低。因此,开展安全专业教育是搞好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安全专业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要正规的高等教育来培养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为社会不断输送高水平的安全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来使现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得到更新和提高。因此,安全专业教育目前主要有安全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两种形式。

  一、安全高等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各行各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中,有许多是半路出家的,未接受过正规的安全高等教育。他们的安全专业知识是通过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积累或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来获得的。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安全专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这种方式已不足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因此,安全高等教育问题已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先后在我国的多所院校中开展了安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目前已发展到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工运学院、沈阳航空学院等十多所院校为龙头的,能够培养从博士、硕士到本科生等不同安全专业人才的高等教育体系。但安全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安全高等教育是一项重在社会效益的教育,因此,还需国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加强安全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理工科院校设置与安全结合的安全工程专业课程,在已设有安全工程系或专业的院校增加一些理论性、实用性强的安全工程专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基础,使一批具有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门知识的高级人才不断充实到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中去。

  由于我国安全高等教育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引导、组织和协调,加强和改进对高等院校安全工程专业教学的宏观指导,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所需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教委委托劳动部牵头,组织成立了“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17所院校推荐的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国家教委制定安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本专业类的教学工作及改革状况,对专业的设置、布局、改进等问题提供指导性建议;拟定教材开发规划,开展国内外有关教材的研究和评价,组织重点教材的编写工作;指导教师业务培训,组织交流教学经验,为有关院校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等。随着这一委员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相信我国安全高等教育工作必将得到促进和发展。

  二、安全继续教育

  安全继续教育一方面是指对现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得到补充和更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有关培训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来完成,或通过参加有关院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来接受再教育。

  安全继续教育的另一方面是利用设有安全专业的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校作为培养基地,根据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输送一些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继续教育,使其从单一工程技术学位过渡到有安全管理或安全技术的双学位,硕士学位及至博士学位,改善安全队伍的知识结构。

  

  第三节 安全文化

  

  一、安全文化的发展历史

  在198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评审会”上提出了核安全文化,1986年美国NASA机构把安全文化应用到航空航天的管理中。1988年在其“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中将安全文化的概念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原则予以落实,并渗逶到核电厂以及相关的核电保障领域。1991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的《安全文化》小册子正式出版,它标志着核安全文化的开始。1993年我国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同志指出“要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安全文化的的高度来认识”。安全文化从核安全文化、航空航天安全文化等企业安全文化,拓宽到全民安全文化,由此发展到了由安全观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质文化组成的全民安全文化的新时代。在该阶段,安全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已经起步,大学和成人的专业化安全教育已初具规模,在有关政府机构领导下的安全文化普及教育正蓬勃发展;安全科学作为独立的学科体系已经建立,安全科学形成了由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学科、安全学、安全工程等构成的多学科体系;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建立健全了一大批国际的、国家的、行业的、社会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在法规、标准、安全制度方面,体现在面向全民的安全建设开始起步,面向行业的、企业的安全法规、标准、制度、操作规程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安全宣传方面,一个社会化的安全宣传网正在形成,出现了一些面向大众、宣传安全光荣、安全就是效益的作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哲学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劳动部李伯勇部长在1994年为中国文化系列丛书作序时强调指出,“……安全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它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学科,它为安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形成提供乳育的胚胎;它既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感……” 安全文化是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在生存和繁衍中与世界其他民族一起创造并传播了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人类对安全与健康的盲目追求、核安全文化出现、全民安全文化的兴起等三个阶段。

  1992年国际核 安全咨询组织的《安全文化》小册子被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出版以来,核安全文化模式迅速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文化吸收世界其他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核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把企业安全文化融会于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之中,形成了企业安全文化。特别是“安全第一,预防主为”一直作为我国工业发展方针,在全国始终开展普遍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技术的基础建设,使我国具有一定的安全文化教育基础,安全文化一词在中国一出现,其范畴和范围便得到发展,企业安全文化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作为专业名词在我国出现,它标志着系统研究和传播安全文化的时代的到来。1993年10月在成都召开的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研讨会暨全国安全科学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了“论企业安全文化”的论文。会议期间,《中国安全科学》编辑部和《警钟长鸣报》社达成合作计划,决定自1994年1月起在《警钟长鸣报》上由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编辑部协办,辟出安全文化月末版,向公众、向社会宣传安全文化。1994年3月,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召开了全国核工业系统核安全文化研讨会,它标志着深层次企业安全文化传播的开始。同年6月劳动部李伯勇部长在《安全生产报》试刊上发表了题为“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安全文化高度来认识”的指导性文章,这标志着安全文化由企业安全文化拓延到了全民安全文化,一个研究,传播安全文化的时代已经开始。

  1994年6月以来,在全国劳动系统、铁路系统、核工业系统、石油化工系统等,先后开展了多次研究和探讨会;全国的部分专业报刊杂志,先后辟出专栏、出版专集或发表有关文章;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分别在“环境与减灾”、“北京您早”、“热点话题”等栏目播放专题节目,向社会、向大众传播安全文化。

  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吴邦国等都反复强调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水平,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把倡导安全文化、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作为提高全民、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安全文化现状

  中国安全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1992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的《安全文化》小册子被译成中文到现在已经6年,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安全文化定义上出现了广义说和狭义说:在建设方面,出现了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安全文化模式;在传播方面,出现了全民安全文化。在安全文化的器物层次、制度层次、精神智能层次和价值规范层次,都取得了很多新成果和新理论。

  1.安全文化范畴

  安全文化是文化的一个分支,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在工业领域应用就成了企业安全文化,与行政或管理工作相结合就成了安全管理文化。把安全文化的内容引入不同的领域,继承和创造保障人的身心安全与健康,并使其能舒适、高效活动的物质存在和精神作用,均称之为某领域的安全文化。与文化范畴一样,由于人们的认识和应用范围不同,安全文化也有不同的定义。综合我国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的成果,可归纳出4种安全文化定义。

  (1)安全文化定义A。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提出了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这一术语。在1991年INSAG-4报告即《安全文化》小册了中给出的安全文化定义为:“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个安全文化的定义表明,安全是有关人的态度问题又是组织问题,是单位的问题又是个人的问题,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概念,即安全第一的概念,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特别是核电厂的安全运转需要,必须保证安全第一。

  (2)安全文化定义B:

  英国保健安全委员会核设施安全咨询委员会(HSCASNI)人因组织认为,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的安全文化定义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在定义中没有强调能力和精通等必要成分,提出了修正的定义:“一个单位的安全文化是个人和集体的价值观、态度、能力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产物,它决定于保健安全管理上的成诺,工作作风和精通程度。具有良好安全文化的单位有如下特征: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信息交流,共享安全是重要的想法,对预防措施效能的信任。”

  (3)安全文化定义C。我国学者曹琦通过研究我国安全管理模式,分析了在国内安全法规难以认真执行,安全制度难以全面落实,安全方针难以深入贯彻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各层次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在分析了企业各层次人员的本质安全素质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安全文化的定义:安全文化是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总和。安全价值观是指安全文化的里层结构,安全行为准则是指安全文化的表层结构。并指出我国安全文化产生的背景具有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的特点,现代工业生产的特点和企业现代管理的特点。

  (4)安全文化定义D。作为我国安全文化研究重要成果之一,1994年12月以来,《中国安全文化建设系列丛书》陆续出版。该系列丛书对安全文化的定义进行了科学论述,最终给出的安全文化定义为:在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历程中,在其从事生产,生活及至实践的一切领域内,为保障人类身心安全(含健康)并使其能安全、舒适、高效地从事一切活动,预防、避免、控制和消防意外事故和灾害(自然的、人为的或天灾人祸的);为建立起安全、可靠、和谐、协调的环境和匹配运行的安全体系;为使人类变得更加安全、康乐、长寿,使世界变得友爱、和平、繁荣而创造的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分析以上4种安全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有如下相同点:

  (1)安全是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强调各层次人员的本质安全素质和结构,困此都具有“安全第一”的哲学思想。

(2) 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的,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

(3) 安全文化是以具体的形式、制度和实体表现出来的,并可分不同的层次。

(4) 安全文化具有社会文化的属性和特点,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属于文化的范畴。

(5) 安全文化把企业要实现的生产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统一起来,以保护人的与健康

为目的,实现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统一。

  这4种定义的不同点有:

  (1)D定义既包括了安全物质又包括了安全精神。从文化属性上,D定义属于安全文化的广义定义;A、B、C定义指出安全文化属于管理文化,强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法律属性和安全管理模式,因此A、B、C属于安全文化的狭义定义。

  (2)D定义指出在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历程中,安全文化存在于生产、生活的一切领域。强调安全文化既有历史继承性,又有强烈的时代特征。A、B、C定义明确安全文化以现代工业为基础,强调是在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现代工业生产和企业现代管理特点的背景下产生产。

  (3)A、B定义的安全文化实质上是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的安全管理手段,如A定义是指核电厂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B定义虽然已经拓延到航空航天、兵器工业等领域,但仍没有超出企业和行业的范畴。因此A、B定义的是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定义C、D既指企业安全,又包括社会基础性文化,指出安全文化建设包括全民安全文化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两个层次,因此C、D定义的是全民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文化一样具有精神性、群众性、环境制约性、动力支配性、连续性、广泛性等各种属性。目前我国安全文化各种属性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安全第一”的哲学思想;

(2)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 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主人公精神;

(4) 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察;

(5) 逐渐健全各项安全标准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法制管理;

(6) 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

作用;

(7) 逐步健全专业化和全民的安全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的本质安全素质;

(8) 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安全文化的关系,建立全民安全文化模式。

2.中国安全文化现状

安全文化具有强烈的进代特征。在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并存,加之人们对安全文化的认识不同,安全文化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发展不平衡。中国安全文化现状是:

(1)劳动部十分重视安全文化的研究和发展,特别是国家高层领导多次指出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2)安全文化研究成果显著;

  (3)典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果,全国范围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尚未普及;

(4) 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成果显著,全民安全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5) 城市居民的安全文化素质高于乡镇居民;

(6) 国有企业的安全文化普及好于集体企业,个体企业是死角;

(7) 安全文化公益事业刚刚起步,要解决的问题较多;

(8) 全民安全文化模式正在形成,有待国家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

三、安全文化研究现状

自1994年6月劳动部李伯勇部长发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把安全工作提高到文

化的高度来认识”的指导性文章以来,安全文化研究进入高潮。劳动部主管部门多次组织安全文化研讨会;各主要安全报刊、杂志纷纷开辟版面,进行安全文化探讨。全国一些专家和学者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研究和实践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12月底,共召开各类有关安全文化的研讨会20余次,发

表有关的学术论文400多篇,出版专著10多部。理论研究对安全文化的传播和建设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1. 全民安全文化现状

(1)“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鲜明,安全文化普及有声有色。自1991年开始的一年一

度“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得到了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热烈响应,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使全民的本质安全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安全生产周”活动的主题体现了“安全第一”的哲学思想。自1991年到1996年,“安全生产周”活动已连续举办了6次。第一次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第二次的目的是“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第三次的主题是遵章守纪,保障安全。“安全生产周”活动的主题都体现了安全文化的哲学思想。

  “安全生产周”活动面向全面,重在提高全民的本质安全素质。以1996年5月13日至19日的第六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为例,在活动举行的两个月后就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部门向领导和发起部门劳动部报送了总结。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既有新闻发布会、电视节目专题报导、专题宣传报导、座谈会,也有街头汇演、专场汇演。同时还进行安全文化学习和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尽量做到了人人皆知,人人参与,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第六次“生产周”活动情况体现在:

1) 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层层落实;

2) 安全宣传活动丰富多彩,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 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法律的贯彻力度;

4)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 动用可能的宣传机器,向全民普及安全常识。

(2) 安全技术学科初具规模,全民安全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安全科学技术学科建设的现状:

1)安全科研机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劳动部科学研究院为主的安全科学研究机构网络。全国安全、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研机构近300家,专业科研队伍超过3万人,各产业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专门的安全研究机构。目前科研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是科研力量分散,科研经费不足。

  2)安全专业教育。1996年12月25日在北京成立了“安全工程指导委员会”,这标志着安全专业教育体系的形成。199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全国设有安全工程专业的大专院校有64所,开办的专业有47个,约有50所院校和科研部门开展了博士、硕士和学士的三级学位教育,每年向社会输送近2千名大专以上程度的专业人才。

  3)安全科学技术已享有一级学科地位。

  4)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即将通过。

  (3)安全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乡镇、集体、个体和三资企业安全制度建设是薄弱坏节。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劳动部为核心,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劳动安全、劳动监察体系,各行业部委也成立了劳动安全局(司);并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国情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一个安全法规标准的理论研究、制定、发布、执行监察的安全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生产地点分散,管理部门不一,职工素质低等特点,在集体和个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度不够,成为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

  (4)安全精神文化建设起步,安全价值观念基本普及,全民安全文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安全精神文化建设已经起步、安全价值观念基本普及的标志为:

  1)“安全第一”的哲学思想已经被社会的大多数人接受;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安全经济学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接受,并用于指导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3)在社会、工厂,诸如注意防火、一人安全全家幸福,安全就是效益,珍惜生命……等公益广告到处可见;

  4)“安全生产周”活动已经成为劳动部为搞好安全,提高全民本质安全素质的重要活动;

  5)安全产业正在起步,安全保健用品和用具种类繁多;

  6)从家庭、幼儿园、小学到社会,都十分重视非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7)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和健康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一追求;

  8)安全文艺作品开始走进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全民文化素质较低,特别是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全民安全文化建设仍需要走过艰苦而漫长的路程。

  2.企业安全文化现状

  企业安全文化是全民安全文化的一个分支,企业安全文化先于全民安全文化的发展。在核电工业、铁道系统、石化系统、煤炭系统、冶金系统等,已经具有了独特的企业安全文化模式。目前我国企业安全文化的现状是:企业安全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有一定成果:部分行业或企业的企业安全文化模式已经形成,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全国范围的有组织的系统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刚刚起步。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企业安全文化模式一般都具有行业或企业的特点,即与企业文化相结合,特别是受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经济状况的影响。

  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功例证,其内容包括:

  (1)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文件精神和电站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实践经验,总结核电安全的评价条件;

  (2)施行各级部门及个人对核安全的承诺;

(3) 开展以核安全教育为中心的、与培训相结合的核安全文化教育活动;

(4) 施行安全指标定量、定期管理,设备跟踪管理,事件处理和经验反馈,在生产中

贯彻核安全文化;

  (5)建立规程体系,核电站安全和可用率的所有活动必须根据可用的书面规程、指令和图纸进行;

(6)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施行质量保证制度。

  金陵石化公司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内容包括:

(1) 分析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

(2) 建立安全文化影响框架;

(3) 建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思想保

证体系,施行从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工作保证、监督保证,到安全生产的安全文化管理模式;

(4)开展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

通过几年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可归纳出10种企业安全文化模式,即企业安全文化形象模式,企业安全文化精神模式,安全生产标兵企业或精神激励模式,企业安全效益型文化模式,企业安全科学技术型文化模式,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模式,企业安全文化文明道德模式,企业安全行为模式,企业全员安全活动模式和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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