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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6日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在生产防水材料、化工才涂料、等有毒有害生产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需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员工获得卫生保护。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分两类:1、生产防水材料沥青烟的危害,大量吸入沥青烟可引起中毒。

2、有机溶剂的危害:生产化工涂料过程中会接触到甲苯,甲苯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中毒事故。

第五条 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维护好沥青烟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生产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度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办法。

2、从事防水涂料、化工涂料生产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生产前需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生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3、从事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包好存入档案。

第六条 安全检查措施

1、法律部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需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部门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员工,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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