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按照各项规定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各级环保管理人员。
3.负责各岗位工种人员的使用及工资定级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4.对新入公司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复岗、转岗工人应与安全监察部门协作,及时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业绩纳入干部考核、员工晋级等考核管理。
6.发生环保事故时,立即协调力量救援;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7.参与环境事故的善后处理。
8.参加公司级环保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