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上报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校长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校长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三、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环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
四、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必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