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经营实际情况,特制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
一、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走私、私自转让,不得“现金交易”。
二、严禁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无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跨地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购买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他人提供资料办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运输许可(备案)证明。
三、购买前应先取得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具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方可向指定单位购买,购买后未经审批不得异地使用、不得转让。
四、跨地市运输前应先取得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具的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方可由指定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应严格按运输许可(备案)证明载明的品名、路线、运入地进行运输,如中途发生变故的应立即报告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发证机关。
五、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台账,及时准确的进行数据报备。加强安全防范,仓库管理规范,责任到人。建立必要的值班巡查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
六、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建立一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管员,及时反映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搞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